遺言是指人生前在法令同意的范圍內,根據法令劃定的體式格局對其遺產或其余事務所作的小我私家處置,并于締造遺言人殞命時產生效能的法令行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遺言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言每一頁署名,注來歲、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灌音錄像方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遺言人須有遺言才能,遺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言,以依法自在懲罰其財富的行動才能。遺言為民事行動,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是以,遺言人須為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有效。遺言人是不是擁有遺言才能,以遺言設馬上為準。在設立遺言時,遺言人有遺言才能的,厥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言必須是遺言人懲罰其財富的實在的意義暗示,由于意義暗示真實是民事行動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言不得作廢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19條劃定,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這一劃定屬于強行性劃定,遺言作廢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克不及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即行動遺言。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殆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言必須是具有遺言才能之人所為,吻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無效的遺言。得為遺言的才能稱為遺言才能。
在香港,遺言的訂立需求有至多兩位非受益人負責見證人,遺言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遺言見證人的資歷。五種遺言方式中,除自書遺言外,都把見證人作為正當無效遺言的首要前提之一。由于見證人的證實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對于見證人的資歷,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在今朝的情況下,找吻合前提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深圳繼承律師認為,依據最新的民法典劃定,打印的遺言也是具有法令效能的,但需求吻合相干前提的限定,特別是關于遺囑的見證人認定上,應當按照上述具體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見證人的身份不符合條件的,那么該打印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若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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