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實在意義的暗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劃定:“遺言必須暗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手寫遺言仍是比擬罕見的,不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都會采用這種遺囑形式,下面來說一下手寫遺囑怎么寫法律才有效?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的遺言有效。無行動才能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不具備真正抒發本人意義的才能,也不具備與其無關的民事舉止無關的義務才能。他們的遺言超出了法令劃定的局限,法令劃定他們的民事舉止是無效的,以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的遺囑,即使后來有行為能力,仍然是無效的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失去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立遺囑人必須有立遺囑的能力。
1、須由遺言人親筆謄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言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出來,只能由遺言人自己用筆將其意義記載上去,但遺言人設立自書遺言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言須是遺言人對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假如遺言人不是正式制造自書遺言,僅是在日志或無關函件中提到預備在其殞命后對某遺產如何處置,則不該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言。然則,自書遺言只需求是遺言人懲罰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后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言人署名是自書遺言的基礎請求,它既證實遺言確為遺言人親身謄寫的,也證實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
4、須注來歲、月、日。
遺言人在自書遺言中須說明立遺囑的時候。遺言中的時候記錄是肯定遺言人的遺言才能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言時肯定各份遺言前后的準據。自書遺言中說明的時候原則上應為遺言制造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
但遺囑人并不予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已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注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只需立遺囑人殞命,馬上產生效能,不存在期限問題,也就是說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永久的。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繼開端后,根據法定承繼辦理;有遺言的,根據遺言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言人能夠撤回、變換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言人實施與遺言內容相同的民事法令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言,內容相抵牾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不少白叟關于遺言的寫法不太懂得,需不需要見證人,假如您對這一塊有疑慮的話,可以看看這篇文章,您應該就相對清楚了。
深圳繼承律師認為,在理想生存旁邊,當初遺言是能夠打印的,然則最佳仍是經由過程手寫的方式來完成。只有這樣,日后發生一些遺囑的糾紛,可以來有效證明遺囑確實是屬于當事人自己親筆書寫的,比如說可以通過筆跡鑒定的方式來完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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