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偽造遺囑的應喪失繼承權,我們可以要求由我們仨繼承中國房產,朱文娟沒份!”庭審中,朱文娟的妹妹聘請的律師工作提出解決這一發(fā)展要求。深圳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法官對于沒有進行采納,法官個人認為,盡管通過這份代書遺囑因形式上的重大瑕疵不具備效力,但也不能沒有一個證據研究證明朱文娟偽造了遺囑。現在企業(yè)沒有及時生效遺囑,二老留下的房子應當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不僅能夠如此,法官還特別“關照”了朱文娟,因為朱文娟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缺乏社會勞動教育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囑時應當積極予以照顧。最終的判決結果是,朱文娟一人拿50%的房屋建筑產權,其他三姐妹按份額不斷繼承另外50%。
一、立遺囑人須思維可以清楚。立遺囑是一種通過法律問題行為,要求學生具備以下幾個重要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更加清楚等等。
有的老人在身體發(fā)展十分虛弱時甚至臨終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工作時候會產生學習意識不清、思維方式混亂等情況,導致我們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現實社會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影響家庭經濟糾紛的案例研究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心理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矛盾糾紛。
二、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立遺囑的方式很多,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對此《繼承法》都作了規(guī)定。
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guī)范,在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以公證遺囑為準,老人去世后,公證遺囑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建議老人選擇。
3、遺囑的內容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內容應當完善,措辭應當簡潔準確,書寫或者印刷應當清楚。避免了以下錯誤: 處置他人財產,如處置妻子與妻子共有的財產份額; 剝奪繼承人不能工作或沒有謀生手段(如未成年人、殘疾子女等)的繼承權; 涉及財產以外的事項。
那么,這種情況下陶與叢氏、陶與鄧氏婚姻關系的生存、有效嗎?我們認為,首先,陶和叢林是因為歷史戰(zhàn)爭而被隔絕的。陶以為叢死了,就在美國結婚了,因為有人照顧他。從從未再婚,二人均未提出離婚,無論是法律上還是理性上都不能視為無效。其次,陶和鄧在美國結婚多年,相互扶持,否認他們的婚姻合法存在,是不合理的,合法的。
對于這樣的歷史問題,我們不僅要考慮法律原則,而且要考慮其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兩個婚姻在程序上、本質上都是合法的,并且在一定條件下沒有解除;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兩個婚姻都不能說是忠貞感人的,所以應該認為兩個婚姻都是有效的,從某和鄧某對陶某的繼承有繼承權。
依沖突規(guī)范的指引適用相應國家的實體法作出判決。我國《繼承法》第36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本案訟爭房屋位于中國境內,故應適用中國《繼承法》予以處理。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陶某在中國的不動產應由叢某、鄧某共同繼承。考慮到鄧某一直與陶某生活在一起,所盡的義務較多,可適當多分。
深圳律師注意到,陶某在美國的動產和不動產,依《繼承法》規(guī)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動產所在地都在美國,故應適用美國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國法律的規(guī)定后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