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徐德林與王某成婚,生下四個兒子四個女兒。徐德林死后他的妻子要求繼承遺囑繼承,并提交了死者生前所寫的“遺囑”,其中有兩枚指印和一枚徐德林印章。遺囑的真實性沒有被一些孩子承認。在原審過程中,由于部分繼承人對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申請認證,認證機構因檢測材料不能滿足認證要求而退回文件。最高院合議庭認為:許某1等否認遺囑的真實性,但其均是對遺囑的真實性從形式到內容等不同角度提出質疑,而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接下來就由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的有效性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自書遺囑法律糾紛的實務
遺囑是法律嚴格規定的必要的法律行為。其中,《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方式:公證遺囑、書面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等。 本文旨在探討自述遺囑爭議中的實務認定問題,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由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內容必須能夠滿足的形式構成要件,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署通過自己的名字,還要注明立遺囑的具體工作時間。在訴訟中,如果自書遺囑在形式上都不可以滿足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法院認定為一種有效遺囑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1985年繼承法實施前所作的遺囑,形式上有一定缺陷,內容合法,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 遺囑可視為有效。
二、書面遺囑的基本要素
自擬遺囑的要件主要是指自擬遺囑中記載的內容是否是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實際訴訟中,對自寫遺囑實質要件的認定,應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況、舉證責任分配等因素綜合判斷,形成完整的遺囑繼承證據鏈。繼承法規定了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寄養關系的寄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有寄養關系的親生父母、寄養父母和繼父母。在實際訴訟中,繼承糾紛會將所有繼承人列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被繼承人之間的法庭陳述永遠不會完全一致,既有矛盾也有重疊,重疊的部分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很可能這就是我們想要的案件事實;或者說,從糾紛的焦點和每個死者的言語傾向可以推斷出案件的事實。
三、驗證遺囑內容并考慮真實性
如果對死者本人遺囑的真實性存在爭議,而又無法提供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遺囑內容是死者生前遺囑的真實表達,則遺囑記錄內容對身份的真實性尤為重要。沒有辦法區分死者遺囑的真假。但是,我們可以對遺囑內容進行分解驗證,從而獲得遺囑的真實性。具體方法是根據遺囑中記載的事實對遺囑進行分割,使遺囑中記載的每一個小事實都能被其他證據證實或被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證實。當每一個小事實都得到充分證實時,遺囑真實性的問題就不言而喻了。
四、責任的分配
當然,若訴訟參與人能提交一個適合筆跡鑒定的檢材,直接通過根據研究鑒定結論經質證后可以發展作為中國裁判的依據。困難就困難在各方均無法實現提供數據比對樣本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遺囑的真實有效性問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或者反訴的事實”。本文規定了繼承糾紛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主張遺囑繼承的當事人有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義務,反駁遺囑真實性的當事人有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義務 這使得舉證責任的分配變得困難,最終的真實性應該由誰來證明,在實際訴訟中,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舉證距離以及鑒定樣本提供的便利程度,綜合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事人有能力證明遺囑的真實性或者反駁遺囑的真實性的,拒絕履行證明義務的,應當承擔不證明的法律后果。繼承糾紛屬于家事糾紛,而家事糾紛問題不僅僅事關企業財產進行分配,也涉及學生人身安全關系。被繼承人及各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學習習慣及思維發展方式,或多或少的都會因為受到本地區習俗的影響。在特定情況下,問題的真實性要考慮,也要從書上記載的地方海關內容不一致。
在維持現有的占有和控制秩序,那么遺囑的真實性也將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否則,應當受到懷疑,在各方進行訴訟活動參與中國人均收入無法發展提供一個強有力的直接相關證據來證明被繼承人自書遺囑真實性的情況下,應統籌考慮通過訴訟參與人的法庭陳述、遺囑的內容、本地區的風俗及各方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綜合能力認定遺囑的效力存在問題,維護被繼承人生前真實意思就是表示。以上就是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的有效性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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