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遺囑是有很多種方式,其中口頭遺囑也有出現,只是口頭遺囑比不起書面遺囑等有強烈的證據證明,它極容易作假,很多人對于口頭遺囑的分配也會特別擔心。那么口頭遺囑的定義是什么,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為您講解關于口頭遺囑的定義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有效遺囑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的證人見證,其立法目的是確保錄音的真實性。同時,證人的資格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遺囑的證人:不稱職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人,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錄音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錄音將通過錄音或錄像來確定遺囑的內容。 與遺囑制作過程中一樣,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在場,并對其證人進行錄音錄像,然后封存錄音錄像內容。 印章由見證人,遺囑人簽名蓋章。
二、符合口頭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1、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語言表述的而不以學習任何一種方式主要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簡便易行,十分了解常見,但是對于遺囑的內容完全靠見證人表述研究證明,也最容易導致發生矛盾糾紛。為了企業減少學生口頭遺囑的糾紛,遺囑人在社會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以下兩個方面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提出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教學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立”,不能以其他方式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口頭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緊急情況,一般是指立遺囑人生命處于危險、戰爭或意外災難中,隨時有生命危險、太遲或無條件確立其他形式的遺囑。遺囑人在緊急情況解除后,能夠書面或者記錄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2、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證人在場”才有效。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的,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記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證人不能當場記錄的,應當在事后記憶、補充遺囑人口出的遺囑內容,并在筆錄上共同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保證證人內容的真實可靠。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分為兩類:一類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應被視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若“危急情況進行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一個死亡的,遺囑人能用一種書面或錄音教學形式可以設立遺囑時,口頭遺囑即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處在發展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中國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企業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就是立下遺囑。因此,如果是被繼承人平日的口頭承諾而并沒有得到任何工作方式主要記載的,不符合國家法律的相關管理規定,并不是通過有效的口頭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并不一定能以該口頭承諾問題開展文化繼承。
口頭遺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是在緊急狀態不能采取其他遺囑形式的情況下必須采取的遺產形式。遺囑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書面或錄音)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即使遺囑人沒有以任何其他形式立遺囑,遺囑仍然無效。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以上就是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為您講解關于口頭遺囑的定義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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