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公民都具備遺囑見證人資格,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范圍有明確規定,不符合遺囑見證人資格的,不能視為遺囑見證人。 不能見證遺囑的人見證的遺產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沒有法律規定的正式要求。立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見證人的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法律制度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相關關系發展的人。有利害影響關系問題的人對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一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教育以及一些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社會成員;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結構關系研究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進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可以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應當指出,遺囑見證人的身份應由遺囑人取得。能夠證明遺囑內容真實性的人,即使未經指定而出現在遺囑制作地點,也不是遺囑的見證人,并且其見證人無效。
2、必須將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與遺囑中的見證人嚴格區分開。當對遺囑的內容發生爭議時,見證人向法庭提交的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民事訴訟上都作為證據看待,在證明案件事實這一點上,證人和見證人起著相似的作用。但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了解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他與遺囑見證人有著根本的區別,未成年人和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只要他們能夠正確表達意志,就具備證人資格,但不具備作為見證人的資格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只要他們了解案件情況,可以作為證人。但在遺囑見證人中,他們是相對缺格的見證人,其見證無效。證人身份的取得是自然取得的,只要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人。遺囑見證人身份的取得是基于遺囑人的信任和特別指定。其能否作為見證人取決于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是否作為見證人則是屬于見證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見證人可以接受遺囑人要求其見證的意思表示,也有權拒絕。
二、什么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由此可見,口頭遺囑也需要見證人,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么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方面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我國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可以直接影響關系到遺囑的效力,關系到對遺囑的處置,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發展作出了自己嚴格的規定。只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見證人資格的條件下,其所見證的遺囑能力才能不斷產生一些法律行為效力。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囑見證人的條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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