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廢棄承繼危及債務的怎么辦?關于債權人來講,假如產生這類情形,他能夠先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要求撤銷債務人廢棄承繼的行動,然后再行使代位析產訴訟權,確認債務人應該承繼的遺產份額,最初請求法院執行庭對債務人繼承得到的遺產份額進行執行,以最終實現自己的債權。說起來比較簡單,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復雜,這里面涉及三個訴訟的案子。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在維權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重要問題。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債務人廢棄承繼危機債務的怎么辦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遺贈就是被繼承人將財產贈送給非法定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二、債務人廢棄承繼危機債務的怎么辦
1、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依據法令劃定,債權人應當在曉得或許應該曉得債務人放棄繼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自債務人放棄繼承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該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行使代位析產訴訟應該吻合必定的前提。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債權糾紛曾經經由法令步伐,曾經為見效的法令文書所確認,比如說法院見效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或許見效的仲裁裁決書、或許賦予逼迫執行力的公證債務文書。債權人曾經就其債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執行人除了要繼承的財產之外沒有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債務人和其他繼承人既不協議分割該共有財產也不提起析產訴訟,對法院強制執行和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礙,也就是危及了債權人的債權。
以上就是,繼承人廢棄承繼致使其無奈執行法定責任的,其廢棄行動無效。債務人因放棄繼承導致其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即其放棄行為已經對其償還債務構成妨礙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即請求執行人行使代位析產訴訟權利,在該代位權訴訟中,由于債務人關于該析產訴訟其實不擁有間接的利弊糾紛,其訴訟地位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不享有被告的權利義務,不應列為被告。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債務人廢棄承繼危機債務的怎么辦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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