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而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從我院審理的案件來看,案件中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通常遺產繼承會涉及復雜的親屬關系,且常會出現共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多個法律關系交織的情況,案件審理難度相當大。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各種遺囑繼承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張老漢立遺囑指定所有財富由小女兒承繼為什么被法院判決部分無效?張老漢佳偶有一兒一女,后代都曾經立室并買了屋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元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可憐作古,剩下張老漢一個人。幸虧后代還算孝順,經常來探望張老漢。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言,指定有兒子承繼本人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曾經早期,住院時期女兒無微不至的賜顧幫襯,讓張老漢心里很合意,盤算給女兒寫份遺言,但此時張老漢曾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并制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后,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2、房產系張老漢婚后調配并購置,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各占一半。張老漢老婆作古時,因為沒有立遺囑,合用法定承繼,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普通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6房產。張老漢的遺言對本人的4/6無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經評價房產代價90萬,房產由女兒獲得,支付兒子15萬元。打印的遺言有親筆署名,這份遺囑是否有效?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遺言,將本人的全數遺產交由兒子承繼。擬好后,李先生請伴侶張先生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遺言上親筆署名,另有兩名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
3、2002年歲首年月,李先生作古。李先生的女兒覺得,父親生前雖留有遺言,但遺言不是他親筆謄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言應是有效遺言。以來是,訴至東城區法院,請求對李先生留下的遺產舉行承繼。李先生的兒子覺得,父親所立遺言是他的實在意義表示,并有他的簽字,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已明確寫明,父親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民國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許數人承繼。第17條劃定,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歲、月、日。代書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來歲、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言人具名。另外,繼承法還劃定了灌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遺囑不是他親筆所寫,也不完全符合法律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但遺囑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交付遺囑的草稿、直接口述、電話指示以及托人轉達等等。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將本人擬制的遺言托付別人打印,遺言從形式上雖不是李先生親身謄寫,但訂立遺言及遺言的內容是李先生的實在意義暗示,遺言上有他的親筆簽名,并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由此也可證明,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認定遺囑有效。終究,法院一審訊斷駁回了李先生女兒的訴訟請求。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各種遺囑繼承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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