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公民有權利在生前,針對自己合法取得的財產,按照繼承法對遺囑進行明確,我國家庭繼承法中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以錄音遺囑五種形式,那么,如何寫一份合理合法可以有效地有效地遺囑,確保所立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的表達,而非被欺騙、脅迫所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教您如何寫遺囑。
一、自書遺囑
遺囑應由遺囑人書面簽字,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遺囑由他人書寫并由遺囑人親自簽名的,不是由遺囑人書寫的遺囑,由于缺乏證人,無法區分遺囑是不是遺囑人的真實遺囑,因此無效。 通常老年人老了,因為視力不像以前那么好,所以不能完全地寫遺囑,代表他人寫遺囑或以書面遺囑的形式寫遺囑是個不錯的選擇。
二、代書遺囑
遺囑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代表遺囑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三、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如果以后變更或者撤銷,必須只有通過公證才能變更或者撤銷,否則之前所做的公證遺囑仍然有效。
四、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的適用研究范圍相對較窄,只能是在遺囑人在社會危急情況下我們可以立口頭遺囑。同代書遺囑和以錄音教學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即至少有以下兩個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提出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語言或者通過錄音內容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錄音遺囑
與其他遺囑不同,有記錄的遺囑要求兩名以上的證人在家作證。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遺囑見證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首先,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是遺囑見證人,沒有作證能力。 考慮到證人的客觀公正,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為遺囑的證人。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利益”,但就司法實踐而言,并不意味著一個人僅僅因為與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關系就擁有利益,而是認為具有繼承關系、婚姻關系、合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的證人應當是不能作為證人的案件。
為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建議避免這些人作為遺囑的證人。
當然啦,如果不放心,不管是遺囑的訂立程序進行辦理工作還是可以選擇見證人,律師制度都是個非常具有不錯的選擇,歡迎咨詢深圳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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