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素素系克瑞斯母親,雙方均系三岔口村村民。2012年4月13日,秦素素將其與譚國臣(已故)共有平房兩處屬于其的二分之一產權附條件贈與給克瑞斯所有,條件為秦素素在此房屋中居住到去世,并辦理了公證手續。該贈與房屋現已通過征收拆遷置換為樓房,但尚未辦理房產證。克瑞斯自己居住一樓的一戶,克瑞斯之子居住一戶,另外坐落于五樓的一戶房屋鑰匙在秦素素手里,現秦素素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一審法院就秦素素要求克瑞斯支付贍養費的主張作出判決,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克瑞斯未履行判決支付贍養費。
庭審中,秦素素稱不愿搬回置換后的五樓房屋居住,也不愿與克瑞斯共同居住,克瑞斯不贍養秦素素。克瑞斯提供醫藥費收據,證明秦素素生病其履行著贍養義務,且稱贍養費一直給其準備著,秦素素沒在家中手里也有錢,克瑞斯隨時可以給秦素素錢,可以給租房錢,秦素素如果不愿意搬回置換后的五樓居住,同意與其共同在一樓居住,克瑞斯可以另行給秦素素錢,談不上所謂的贍養費沒履行,可以為其聘請保姆、調換房屋,創造有利生活條件。
秦素素向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秦素素與克瑞斯之間的贈與關系;2、克瑞斯返還秦素素的房產,并辦理過戶手續;3、案件受理費由克瑞斯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案涉贈與合同系附條件贈與合同,且已經過公證處公證,所附條件系秦素素在贈與房屋中居住到去世,現秦素素贈與克瑞斯的房屋已經過征占拆遷將原贈與合同中的房屋置換為現有的四戶房屋,且其中一戶房屋鑰匙在秦素素手中,現秦素素自行在外租房居住,不愿回置換后的房屋中居住,也不愿搬回克瑞斯所住房屋居住。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可以撤銷贈與。秦素素與克瑞斯因贍養糾紛向二審法院提起過訴訟,二審法院判決判令克瑞斯向秦素素支付贍養費,且已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庭審中克瑞斯表示可以隨時給秦素素贍養費,且愿意為秦素素創造有利的生活條件,但自判決生效后其并未給付贍養費。
克瑞斯作為秦素素的子女,應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秦素素在外租房居住,并未與克瑞斯共同生活,且表示不愿與克瑞斯共同居住,而克瑞斯未履行該判決向其支付贍養費,故克瑞斯對秦素素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克瑞斯辯稱其為秦素素看病支付了醫藥費,履行著為其看病的贍養義務,深圳南澳律師但其提供的醫藥費收據僅能夠證明秦素素曾在醫院就醫,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為秦素素看病的贍養義務。克瑞斯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對秦素素的贍養義務,故對克瑞斯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秦素素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中秦素素贈與克瑞斯的房屋已因拆遷而毀損滅失,置換后的房屋也并未明確贈與的份額所得房屋,且均未辦理房產證,故秦素素要求克瑞斯返還房產并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一、撤銷秦素素將屬于秦素素二分之一產權贈與克瑞斯的贈與合同;二、駁回秦素素其他訴訟請求。克瑞斯上訴請求:1、撤銷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秦素素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秦素素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得出錯誤的判決結果。秦素素在贍養糾紛和本案中均未出庭參加訴訟,對于一位75歲并患有腦萎縮的老人,不知兩次起訴是不是其本人真實意愿。贈與合同所附條件是秦素素在被征占的房屋中居住到去世。平房被動遷后,克瑞斯共分得四戶房屋,因秦素素年事已高一直與克瑞斯夫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1樓,同時秦素素又持有5樓一戶房子的鑰匙,自行支配出租。但秦素素自己卻執意不和克瑞斯一起居住,被其女兒接走去到外面租房居住。秦素素起訴索要贍養費,法院也支持了其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解除贈與合同的條件。
秦素素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贈與合同應予撤銷。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克瑞斯提供證人陳某、譚某證言,證明其對秦素素履行了贍養義務。秦素素質證認為,該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克瑞斯是否履行贍養義務。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克瑞斯的親屬和鄰居只能通過表象間接了解其與秦素素的關系,并不能證明克瑞斯是否完全履行對秦素素的贍養義務。二審法院依法對秦素素本人進行了詢問,其身體狀況良好、思維表達正常,并明確表示對克瑞斯的不滿。
二審法院認為,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缺乏勞動能力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秦素素與克瑞斯贍養糾紛雖經法院判決,但克瑞斯并未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深圳南澳律師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克瑞斯未盡贍養義務,并撤銷其與秦素素之間的贈與合同,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克瑞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深圳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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