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寫遺囑是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有的老人請人打印遺囑,簽上自己的名字或按手印,安排百年后的個人繼承事宜。法律是如何確定這樣形成的遺囑的法律效力的?深圳繼承律師就用一個案例為您講解。
一、留遺囑房產歸再婚妻子
李福和他的前妻有孩子,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福和吳芳再婚。2001年,雖然他們仍然是夫妻,但他們買了一套萬盛區(房主: 李福,建筑面積67、4平方米)住在一起。
2005年3月24日,李成單方可以表示:從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斷絕中國一切社會關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書”。
2011年2月15日,李福印發了一份他人印制的《禮品詞》 ,上面寫著李福和吳芳婚后共同擁有的房產——重慶萬盛景凱區一套兩室一室的公寓,丈夫收入的一半依法交給妻子吳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費用也屬于他的妻子吳芳。在這種情況下,李福的簽名是印刷,但有一個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福出具了一份他人打印的“遺書”,寫明:李福與吳芳婚后共同擁有萬盛區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男方收入的二分之一依法給其妻吳芳;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屬于他的妻子吳芳。這幅畫中“李福”的簽名是李福自己寫的,并按了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福病逝。
二、一審判決遺囑合法有效
吳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訴,要求其根據遺囑繼承李福擁有的萬盛區一套房屋的全部份額。
被告李成、李平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服務請求,爭議進行房屋是被告自己父親可以一人公司出資企業購買,作為文化遺產應依繼承法明確規定按份額劃分;同時我們認為伍芳提供的打印件《遺書》不真實,是受伍芳脅迫所寫,而且無證人也無公證,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效力。
初審法院認為,李福和吳芳福在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吳芳和李福各占有爭議房屋的50% 所有權。根據法律,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是該人的遺產,因此有爭議的房屋的50% 是該人李福的遺產。
雖然吳芳、李成和李萍是被繼承人李福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繼承人繼承。李福2011年10月18日打印的“遺書”是死者借助設備形成的自擬遺囑。有自己的簽名和印章,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遺囑,吳芳繼承了李福擁有的萬盛區50% 的股份。李成、李平認為,吳芳的“言語禮物”和“遺書”是吳芳脅迫寫的,是偽造的,但他們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沒有舉證證明,因此無法成立辯護。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吳芳繼承李福擁有的萬盛區一套房屋的全部份額。
李平、李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可以提起上訴。
三、法院的第二審判決印刷的遺書無效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芳與李福于1991年3月30日結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李成、李平認為房子是李福變賣個人財產后買的,但未出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法院認定本案爭議房屋為吳芳與李福的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李福在遺書上簽了名,但并不符合繼承法中“自書”、“自簽”和“自刻年月日”的要求,因此不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結合分析本案中的《贈言》,從其內容進行文字語言表述有“男方工作所得的1/2贈送給自己妻子伍芳繼承”、“在我人生沒有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的人贈送”、最后都有落款處“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該《贈言》的性質問題即可可以視為李富的遺囑。該《贈言》的效力與本案《遺書》效力具有相同,均不需要符合我國繼承法中自書遺囑法律之規定。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理前人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李福的繼承人依次是吳芳、李成、李平,在分配遺產時,對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責任的繼承人,或者和繼承人一起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加分。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吳芳長期與李同居的事實,作出二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判處吳芳繼承李50% 的住房份額的20% ,李、李繼承李15% 的住房份額的50% 。這篇文章中的所有人物都是假名
四、自書遺囑不能因為缺乏相關法律要件
近年來,有關遺囑繼承的爭議越來越多,出現的方式多種多樣,如用電腦打印形成遺囑,繼承人自己用電腦打印遺囑,或在他人幫助下打印自己的簽名或手印遺囑形式等。特別是當老年人缺乏書寫能力時,他們往往借助于他人的電腦設備來打印遺囑、自己的簽名或手印的方式來立遺囑,忽視了遺囑規定的形式和必要條件等法律的繼承規定。這個案子就是其中之一。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一個以上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律尊重公民通過立遺囑以合法正當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財產。
遺囑是必要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來確定遺囑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17條明確規定: “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并簽字、注明年、月、日。”、書面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代表另一人書寫,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由抄寫員,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署自己寫的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深圳繼承律師提醒大家,本案中,遺書內容是電腦打印的,不是鋼筆寫的;當事人吳芳還表示,李福本人不會使用電腦,打印遺書的人也不是李福本人。因此,本案中李福簽名并按手印的遺囑電腦打印無效,因為缺乏書寫遺囑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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