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管理不同于傳統婚姻家庭關系,在法律沒有權利義務上存在一個很大程度差別,同居者之間發展并非配偶關系,同居者不屬于對方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不享有對對方文化遺產的法定繼承權。繼承法第10條規定,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是法律上的配偶,即婚姻合法登記的配偶。如果沒有登記,沒有結婚證,即使成立了家庭,也不屬于合法的家庭關系,他們之間沒有繼承權。接下來就由深圳市繼承法律師為您講解同居關系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2、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同居者不是配偶,他們不屬于對方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不享有對對方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但是,對于那些不是繼承人但依賴繼承人供養、缺乏工作能力和沒有生計來源的人,或者對于那些不是繼承人但對繼承人有更多支持的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也可以適用于一些繼承。
4、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可以依法取得適當的繼承這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稱之為繼承制度。 “遺贈制度”是指繼承人以外的人依賴被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更多地支持被繼承人的制度。 我國繼承法之所以規定繼承制度,主要是為了體現贍養老人、照顧病人和殘疾人的原則,以及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根據《繼承法》的劃定,被繼承人無遺言的情況下,其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法定承繼,關于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局限但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義務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多少由法官酌定。
在法定承繼的調配遺產中,同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遍應該均等。然則也應思量詳細的其余情形,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要予以賜顧幫襯。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以上就是深圳市繼承法律師為您講解同居關系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市繼承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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