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碼用得很好,卻無故變更業務,不能正常使用號碼,撥打客服,服!上訴,無果!抱怨,還是無果!向法院提起機訴,法院將如何判決?深圳市損害賠償律師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在一家通信公司申請了一張客戶號手機卡,并于當天開通。通話級別、套餐和付款方式都有明確的協議。
兩個月后,號碼業務無故發生了變化。變更后,原告發現手機號碼不能正常使用。經過幾次溝通和投訴,他們沒有得到妥善處理。近兩個月后,被動變更的手機業務終于被取消。原告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通信公司賠償1萬元的相關損失。
法院判決
履行合同義務存在缺陷,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審理,法院裁定,雙方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在被告處處理手機號碼和通信服務套餐。
由于這個號碼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他部門反映問題后,該號碼的簽字服務項目被解除。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被告未能及時處理原告報告的問題,影響原告正常的手機通話活動,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存在缺陷,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后,法院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綜合考慮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違約程度,以及對原告生活的影響。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避免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577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或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繼續執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律師提醒
用戶的知情權是通信公司用戶在接受通信公司服務時的基本權利。用戶在處理通信公司業務時,通信公司業務的運營商必須向其明確說明通信公司業務的內容,包括業務功能、收費方式和支付時間。如果用戶在不知道通信公司業務真實情況的情況下消費,他們將剝奪用戶選擇通信業務,無法達到真正的通信消費目的。在此,深圳市損害賠償律師希望通信公司能夠不斷規范通信服務的業務定制,加強溝通,改善服務,及時有效地解決投訴,提高用戶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