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蔡先生和張先生是樓上樓下的鄰居。一天晚上23點左右,由于樓上的噪音擾民,張先生來找蔡先生理論。雙方發生沖突時,蔡先生用刀砍傷了張先生,并被認定為輕傷二級。蔡先生被刑事強制措施,因涉嫌故意傷害被起訴至法院。
深圳法律援助熱線看到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彭先生對社區廣場居民的休閑娛樂噪音感到不滿,于是將空啤酒瓶和未開封的瓶裝啤酒從窗戶扔了出去。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蔡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蔡先生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良好,法院依法從輕處罰。最后,蔡先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七個月監禁。
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但彭先生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起訴到法院后,法院認為彭先生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彭先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犯罪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最終判處彭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作為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主張排除妨害的原告,應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
深圳法律援助熱線舉證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雙方之間存在不動產相鄰關系;
②相鄰義務人實施了相鄰妨害行為;
③原告相鄰權益受到侵害;
④被告行為與原告相鄰妨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行為人不能合理保護自己的權利,最終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面對噪聲侵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呢?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的有關活動區域、時間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的音量。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其他家庭活動時,應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家庭及其成員應養成減少噪聲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寵物等日常活動,盡量避免噪聲干擾周圍人員,相互理解,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可以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行業委員會、物業公司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由上述機構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如果以上方式解決不了問題,可以向法院起訴,千萬不要失意。(文章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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