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區事故時有發生。當有人在社區摔倒受傷時,他們經常第一次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甚至起訴法院。深圳房屋律師咨詢看到許多法院往往從保護弱勢一方和平靜的角度來判斷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呈現出無限擴大的趨勢,真的是啞吃黃連,苦說不出來。
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明確對和泥判決說不!
案情經過
2019年6月26日,天氣是小雨。住在廈門的趙去社區檢查補習班,騎電動汽車進入社區,在廣場磚路上意外摔倒受傷。之后,趙被送往廈門中醫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左踝粉碎性骨折,醫療費用近6萬元。經司法鑒定,趙還被評為殘疾10級。
趙某隨后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費、精神撫慰費等費用31萬余元。
一審階段
物業公司被判承擔20%的責任。在一審中,物業公司認為,雖然涉案社區允許騎電動汽車,但只有水泥路允許騎,廣場磚路面禁止騎,物業公司明確設置了廣場磚禁止騎的警告標志。
深圳房屋律師咨詢與此同時,事發當天下雨造成的道路很滑,趙自己意外摔倒,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廈門市湖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酒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經理,應承擔安全義務,雨天在社區騎行必然存在安全風險,物業公司提供照片不能證明警告標志設置時間,不能證明已履行安全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有過錯,應承擔20%的責任,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向趙支付6萬元以上。
二審階段
撤銷一審判決,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判決結束后,趙和物業公司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物業公司的律師就社區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和安全義務糾紛的舉證責任發表了代理意見。趙及其律師認為,由于物業公司允許趙乘坐電動汽車進入社區,他應承擔安全義務。
2021年5月17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受理費由趙承擔。
二審判決理由如下:趙要求社區物業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考慮居民區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上述條款特別列出的公共場所為酒店、購物中心、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待一詞應與酒店、購物中心、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相同。
法律之所以對這些地方設定特殊的安全義務,是因為這些地方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安全義務人與受保護人之間的密切關系,如合同協商或合同法律關系。居民區屬于社區居民的活動場所。雖然社區業主和物業公司也會簽訂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但該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僅限于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協議,這顯然與上述公共場所不同。
由于趙不是社區所有者,他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事故當天是雨天,趙騎著電動汽車在平坦的道路上摔倒,雨天道路滑是所有普通人的正常基本知識,即使周圍沒有相關提示,趙也應該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義務。因此,趙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的責任。
律師點評
事實上,物業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設置了警告標志,但由于未能采取有效的固定證據措施,一審法院判決承擔了20%的責任,因此未能證明其已履行安全義務。
在二審中,法官采納了物業公司律師的代理意見,深圳房屋律師咨詢合理界定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共場所,作出了符合權利平等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審過程中,合議庭多次組織調解,以減少趙摔倒造成的損失,突出司法溫度,但由于趙拒絕調解,最終未能調解結案。
正如二審判決所說,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違法侵權或者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判決拒絕和泥,將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限制在合理范圍,避免物業公司總是成為背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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