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的李叔叔住在北京房山。他是一個釣魚愛好者。他在一個釣魚園釣了很長時間。深圳專業民事律師卻不料,去年5月26日的一陣風讓李叔叔舒適的釣魚生活戛然而止。當天,李叔叔跳進魚塘,釣了一把被風吹下水的傘。他不想淹死。事發后,他的家人向法院起訴了釣魚園的經營者張先生、所有者馬先生和釣魚園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會,要求賠償108萬余元。
4月5日,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法院一審裁定李叔叔對自己的死亡負80%的責任,張、馬承擔20%的責任,共賠償20多萬元。
原告:釣魚園沒有安全防護措施。
作為原告,李叔叔的家人告訴原告,2021年5月26日,老人在被告的釣魚園花了200元,下午2點左右死亡。經調查,公安機關認定老人溺水。原告到達現場后發現,釣魚園坡度很大,水深約兩米,但沒有配備任何防護措施(警示標志、護欄、救生設施、設備、人員等)。),被告明確告知沒有救生圈,釣魚園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及時搶救。
原告還認為,釣魚園是非法開放的,無證經營。被告張先生是釣魚園的實際經營者,沒有履行管理、維護和保障漁民人身安全的義務;被告馬先生是釣魚園的所有者,沒有法律程序,沒有安全措施,擅自挖魚坑,忽視管理和監督;被告村委會作為經理向馬先生承包土地,多年未合理管理釣魚園用地,允許無證經營。
因此,原告要求上述三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提出死亡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108萬元以上的索賠。
被告:老人不聽勸告就要下水撈傘。
當時,釣魚園里還有其他漁民,但李叔叔前后沒有人。他沒有和別人討論就跳下去拿傘。看到他的腿抽筋,我們組織人們下去。他會游泳,必須自己下去拿傘。魚塘有警告標志,李叔叔也應該有常識。被告馬先生說,他沒有責任。他認為釣魚是一種自愿冒險的行為,與魚塘的運作和救生措施無關。此外,釣魚園還有合法的轉讓程序。
被告張先生還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是釣魚園,不是游泳池。我告訴李叔叔一會兒劃船去拿傘,但他不聽。
被告村委會辯稱,村委會依法承包村里的廢坑,村委會不參與或干預承包商的經營。釣魚園是否合理經營,不屬于村委會管轄范圍,不同意賠償。
法院:李叔叔自負80%的過錯責任
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實,李叔叔喜歡釣魚,長期去上述釣魚園釣魚。事發當天,釣魚園里沒有其他工作人員,只有張先生一個人。在釣魚過程中,他因風把傘刮進魚塘,然后脫下衣服,跳進魚塘撿起傘。后來,由于身體不支,張先生和其他人得到了救援。雖然李叔叔被救上岸,但他仍然死于溺水救援。
深圳專業民事律師說此外,法院還查實了三被告之間的土地承包和魚塘租賃關系。
法院認為,李叔叔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應該有能力認識到跳進魚塘撿傘的危險。然而,他疏忽大意,過于自信,仍然下水撿傘。因此,李叔叔應該對他的死負主要責任。
被告張先生是釣魚園的經營者。雖然公園里有警告標志,但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安全人員,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這是李叔叔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馬先生也有義務管理和注意釣魚園的經營,因此應對李叔叔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然而,本案現有的證據并沒有有效地證明被告村委會對李叔叔的死亡有過錯。
最后,法院裁定李叔叔承擔80%的過錯責任,張、馬二被告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張,馬二人賠償原告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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