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劉某駕駛的正三輪電動汽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損。交警部門認定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不承擔責任。
王受傷入住甲級醫院2天后,考慮到乙級醫院的親屬是醫生,因為擔心醫院的醫療技術不好,私下轉到醫院繼續治療,醫療費用為2萬元。王出院后,要求劉賠償轉院醫療費用;劉認為,未經醫院批準,王轉院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王承擔。
意見分歧
有兩種不同自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未經醫務部門批準,王某私自轉院治療費用不合理,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由王某自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對私人轉院作出限制性規定,即王有權自由選擇醫院,因致害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由劉承擔。
律師解讀
深圳龍華律師所表達原因如下:
首先,醫院與王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即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王作為被服務方有權選擇其接受服務的對象,而醫院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無權干涉和限制其選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款憑證、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因此,王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確定應當根據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實際發生的金額、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款憑證,結合醫療記錄、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不得受醫務部門的影響。
其次,劉沒有提供證據否認王轉院治療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王有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
第三,劉在交通事故中因過錯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劉駕駛的機動車沒有購買強制保險和其他保險,劉應全額賠償李的損失。
綜上所述,劉某應負責賠償王某私自轉院造成的2萬元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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