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企業能否因員工不交接工作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的話題。故事的主角是林先生,他在深圳一家金融投資公司擔任風險控制職務,但是因為個人原因提出了辭職。
案件簡介是這樣的:林先生和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基本工資為2萬元。2020年2月15日,林先生提出辭職,公司也當場批準了,但是后來公司以林先生未妥善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拒絕為他辦理離職手續。
爭議焦點是:員工拒絕配合工作交接,企業能否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裁決結果是:公司延遲履行給林先生造成損失的法律義務,應向林先生支付相關賠償。但是,因為林先生沒有證明其實際損失,仲裁委員會按照深圳市失業金標準計算了其延遲退休損失,而不是按照原工資標準賠償損失。
案件評析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公司以林先生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深圳市勞動仲裁律師還提醒我們,如果單位拒絕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要求責令改正公司拒絕辦理離職手續的違法行為。同時,員工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賠償因延期辭職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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