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林靜加入鹿苑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 林靜擔任北京市大客戶銷售經理,工作地點為北京; 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每月的稅前工資是25,000元。這起案件是關于一名懷孕的女雇員在生完孩子后回到工作崗位,但遭到公司的拒絕。那么到最后,公司的做法是否違反了勞動法,我們拭目以待。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相關情況。
2017年1月22日,林因懷孕休假,并于2017年4月5日生下一個女兒(出生于美國)。2017年10月9日,林靜重返工作崗位。第二天,公司安排林靜擔任銷售經理,負責接待中小型旅行社。林靜拒絕了這個安排,要求與大旅行社聯系。2017年10月12日,該公司再次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林靜:
由于你離開工作太久,為了確保公司的業務不受影響,公司不得不安排人頂替你以前擔任的大型旅行社銷售經理的職位,現在北京唯一的空缺職位是一家中小型旅行社的銷售經理,公司管理層同意停止招聘,這個職位將提供給你,薪水不變。
我們認為這個崗位調整是非常合理的,昨天高和你溝通,希望你能考慮和接受,今天你的回復不接受。由于這是該公司目前唯一能為您提供的職位,向您表明,如果您不接受,您只能去談判發布,您表示理解和同意,解決方案談判發布附件。請在10月16日下午5點前閱讀并回復郵件。由于您目前不接受任何工作安排,公司將允許您從明天起在家休息考慮,10月13日、16日將記為休假。
該公司在本郵件的附件中提供了與林靜的“協商終止協議”。該公司表示,如果雙方協商終止合同,公司將同意支付林靜至2017年10月16日的工資,并支付林靜一次性經濟補償10萬元。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再次郵件林靜,詢問林靜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銷售經理工作安排,如果是,明天至公司報到。如果不是,也不接受協商解除,則公司將出具解除通知函。2017年10月17日,林敬梅說:
公司崗位調動不合理,新崗位涉及國外市場頻繁出差。我正在哺乳期,這輩子無法接受這樣的安排。公司沒有給我選擇,只提供了一個獨一無二的職位。公司說協商解除合同時,并沒有理解我的意愿,只是單方面發放了賠償金。不協商不接受協商解除,要求按原崗位履行合同。
同日,該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林靜發出終止勞資關系通知:
林靜,由于你離崗太久(長達8個多月),為保證企業公司進行業務發展不受環境影響,公司員工不得不安排管理人員替補你原來擔任的大旅行社產品銷售部門經理的崗位分析工作,目前我國公司在北京的唯一空缺崗位是中小旅行社一職,經公司內部管理層商量,公司基本同意停止使用外部網絡招聘,將此崗位需要提供給你,薪資不變。
公司認為此崗位的調整是合理的,且你有能力能夠勝任。公司通過分別于10月11日和12日與你進行了有效溝通,希望你能考慮并接受,但你都表示拒絕。公司又于10月12日向你提供協商解除勞動服務合同的協議,你于10月16日、17日明確學生表示兩項都拒絕,堅持社會要求提高公司經濟恢復你8、9個月前的工作相關崗位,而此崗位對于目前已經無法實現提供給你。
鑒此,勞動保險合同問題無法及時履行,公司存在決定理論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及勞動生產關系。離職后,林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2017年10月17日發布的終止勞動關系通知,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深圳律師咨詢網了解到,仲裁委于2019年1月28日裁決進行公司可以撤銷2017年10月17日發布的《解除中國勞動社會關系通知書》,繼續積極履行自己勞動服務合同至期滿(2018年4月5日)。該公司沒有被說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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