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只能執行。在實踐中,實施獨棟房屋的案件數量較多,今后還會越來越多。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要求執行管理措施
1、執行唯一住房
2、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可否扣除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保機構協助扣除其退休金或者養老金,以清償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進行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社會保障機構能否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的批復》(2014年版)。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支付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應付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婚內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其中對目前司法實踐中較具爭議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進行日常學習生活方式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主張夫妻個人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權利的債權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表達的除外。
5、來歷不明的未成年子女巨額財產執法
以子女的名義轉讓財產也是“老族”逃債的常用方式,目前有關案件已在法庭上出現,對來源不明的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巨額財產的執行將在未來得到普遍承認。
6、強制進行拍賣可以被執行人手機號
二、因違反信托對被執行人采取的特殊行為
1、禁止出入境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通知立案人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禁止、限制或者控制中國公民出境。當事人未執行民事案件的,不得向當事人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不得離境,直至結案。
2、禁止被執行人失信于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進行聯合重慶經濟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工作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信息只要我們行駛上了一個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數據處理。
3、禁止被執行的不誠實人員的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出臺了高消費限制令,首次將人們在高消費行為約束下駕駛小汽車納入限制范圍。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三、其他常用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許可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限制以下高消費:
乘坐交通工具旅行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或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企業或者通過新建、擴建、高檔裝修設計房屋;
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游、度假;
上高費用私立學校的兒童;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2、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信息全部學生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兩個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人員必需的消費市場行為。
深圳勞動法律師了解到,自2015年起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就通過進行凍結企業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不予管理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相關案件,取消了社會生活我們必須的資格證,“老賴”們寸步難行,這種教學方法研究頗有發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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