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公司上訴稱,仇某某在2009年5月收到的46,826.52元中40,174.54元系光大永明公司因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發生進行故障問題導致誤發,仇某某應予以返還。接下來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光大永明公司向仇某某老師要求以及返還該筆款項時,仇某某學生予以明確拒絕,該行為對于違反相關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故光大永明公司員工有權與仇某某解除中國勞動服務合同。綜上,請求撤銷原審人民法院作為判決,支付其原審訴請。
邱辯稱,這筆工資是他2007年和2008年的年度績效獎金和加班費。2009年6月24日,光大銀行解除了與邱的雇傭合同,致使邱無法工作。公司應當單方面承擔責任,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與申報納稅有關的損失,由有關部門確定,不得由光大單方面決定。首先,邱某不同意光大永明公司的上訴請求。
邱律師在上訴中稱:
1、年度績效獎金的約定是雙方在光大陽光人壽工作前簽訂勞動合同時達成的協商一致結果,邱律師的任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 工作表現良好。 因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太陽人壽光大公司的單方行為,秋明有權獲得2009年度績效獎金。
2、要求二審判決中明確原審判法院確認的福利費數額。
3、自2009年7月1日起至雙方勞動關系恢復之日,允許邱某每月報銷手機話費300元。
綜上所述,現提請判決撤銷原判決第7項,將光大永明公司支付2009年度績效獎金22,801.06元及年度績效獎金的判決自2010年1月1日起變更為雙方勞動關系恢復之日。
雙方于2010年11月4日勞動合同期滿后,孫光大向邱XX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24日期間的福利費2441.09元,以及2009年7月1日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期間的通信費補貼300元/月。
光大永明辯稱,2009年6月以后仇某某不再來一個單位進行上班,且雙方企業勞動服務合同管理已經可以解除,故不同意這種支付2009年度工作績效獎。且光大永明公司對仇某某老師出示的證明自己每月300元通信技術費用之證據不予認可。綜上,光大永明公司非常不同意仇某某的上訴請求。
原審法院經調查認定事實屬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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