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隱婚入職就懷孕”的職場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顧努,他在2017年4月7日加入了A公司,擔任人事行政專員。但是,好景不長,就在兩個月后的6月14日,A公司以顧努在入職申請時填寫的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為由,終止了與他的勞動關系。
顧努當然不干了,他覺得自己只是因為個人認知偏差,認為自己酒后結婚不算數,所以在入職申請表上填寫了未婚。而且,他還說自己已經告知了A公司懷孕的事情,但是A公司還是強行解雇了他。于是,顧努向勞動仲裁申請了賠償金20萬元,但是被駁回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顧努在入職時沒有如實填寫個人信息,但婚姻狀況并不是他從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要條件,而且A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顧努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因此,A公司以顧努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解雇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顧努提供虛假個人信息,違反了誠信原則。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通知義務是有條件的,只有當用人單位要求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義務如實說明。而且,用人單位不能侵犯工人的隱私來了解情況,工人有權拒絕解釋與工作無關、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因此,A公司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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