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是當前社會中備受爭議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在于,平臺經營者是否應該被視為雇主,而從業人員是否應該被視為員工。如果認定成立勞動關系,從業人員將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福利,而平臺經營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本文深圳法律咨詢網將圍繞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包括法律案例和相關法條,以期為相關從業人員和平臺經營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引。
一、什么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而勞動者則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是雇主,而勞動者是員工。
二、網絡平臺從業人員與平臺經營者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網絡平臺從業人員是指在網絡平臺上從事某種工作的自然人,如快遞員、外賣騎手等。而網絡平臺經營者則是指提供網絡服務,通過網絡平臺組織、安排從業人員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這種情況下,網絡平臺經營者與從業人員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主要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
網絡平臺經營者是否具有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如果網絡平臺經營者對從業人員的工作進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并對從業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那么就可以認為網絡平臺經營者與從業人員之間成立了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從業人員實際上是在執行平臺經營者的指示,平臺經營者具有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控制權,可以決定從業人員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問題。
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如果從業人員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那么就不能認為其與網絡平臺經營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從業人員并不是受網絡平臺經營者的全面指導和監督,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斷和決策進行工作的。同時,從業人員承擔了一定的經營風險,包括經營成本、經營收益等方面的風險。
根據以上兩個因素的綜合考慮,可以認為網絡平臺從業人員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可能是勞動關系,也可能不是勞動關系。具體的判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三、相關法律案例
針對網絡平臺從業人員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國內外均存在不同的判例。以下列舉幾個國內外典型的法律案例,以供參考。
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案(深勞仲裁字[2020]077號)案例簡述:某外賣騎手在平臺上工作期間遭遇交通事故,請求平臺經營者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判決結果:仲裁委員會認定,從業人員與平臺經營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平臺經營者應對從業人員的工作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Uber司機工作條件仲裁案(英國)案例簡述:Uber司機在工作期間遭遇事故,請求公司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并要求被認定為員工,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判決結果:英國法院認定,Uber司機與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公司應為司機提供合適的工作條件,并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
Grubhub送餐員獨立承包商案(美國)案例簡述:Grubhub送餐員要求被認定為員工,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判決結果:美國法院認定,送餐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送餐員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可以被視為獨立承包商。
四、相關法律規定
在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這表明,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從業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保證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得到保障。
此外,根據《勞動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和條件,防止和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這表明,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的工作安全。
此外,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享有自主經營權,經營所得合法的財產性收入,受法律保護。”這表明,網絡平臺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享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網絡平臺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同時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也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五、深圳相關政策
作為中國最具活力和創新性的城市之一,深圳市也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來規范網絡平臺從業人員和平臺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深圳市人社局于2021年5月發布《深圳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局關于規范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勞動關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責任,并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包括防護用品、保險等方面的保障。
在這一政策的指導下,深圳市網絡平臺從業人員和平臺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將更加規范化和有序化。
六、結論
網絡平臺經營者與從業人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從多方面因素,如從業人員在平臺上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收入來源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深圳市的相關政策,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同時,從業人員也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對于網絡平臺從業人員來說,他們應該注重合法經營,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知識水平,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同時也應該尊重平臺經營者的規定和要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合法合規經營。
對于網絡平臺經營者來說,他們應該根據法律法規和深圳市相關政策,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法、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同時也應該加強管理和監督,規范平臺經營行為,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最后,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我們需要意識到,網絡平臺經濟已經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廣大從業人員提供了就業和創業的機會,也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積極的貢獻。我們應該積極推進網絡平臺經濟的規范化和有序化發展,為廣大從業人員和平臺經營者創造更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探討:勞動關系 | 國外商業活動中的勞動糾紛處理: |
深圳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在校學生 |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為您解答農民工 |
無勞動合同時哪些東西還能證明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