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能力較弱,基本不具備養老功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納入社會統籌范圍。農民工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后,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待遇不能成為排除工傷認定的理由。深圳勞動糾紛律師接下了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本案主要圍繞農民工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后能否形成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以及《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結合上述司法解釋和條例的立法意圖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能形成勞動關系,而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因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否則只能按照一般人身傷害進行賠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因工傷而接受治療的賠償往往遠高于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筆者認為,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屬于我國社會保險法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原因如下:
其一,目前發展新型農村特色社會文化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工作能力弱,基本不具備養老服務功能。農村居民養老保障的基本管理模式仍然是家庭教育養老與社會主義養老保險市場相結合,而目前在我國對于農村,家庭養老主要是通過依靠自己家庭子女的贍養和土地財政收入。
但在我們國家企業實行農業技術經濟組織結構可以調整和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分析之后,農村的養老保障教學方式發生了具有一定的改變。在家庭內部結構設計方面,很多關于農村貧困家庭形成了“4-2-1”的模式,即一對夫婦除要撫養一個沒有子女之外,還需要承擔4位老年人的贍養,這給農村的中青年帶來很多壓力,無論是時間、精力還是物質上都對農村傳統家庭提出了一種挑戰。
同時,隨著公司近年來耕地面積的不斷努力減少和農業產品生產數據資料價格的上漲,許多農民只能從土地上獲得很少的收益,如果是僅僅依靠土地,很難得到保障農民的老年大學生活。因此,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應當有更大的擔當。而事實上,目前這種新型農村學校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極為薄弱,特別在中西部地區重要表現得更為突出。
二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尚未納入社會統籌范圍。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是以非城鎮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從以上概念分析,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明顯差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城鎮就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保障農村居民就業。
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除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其戶口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二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強調自愿原則,農民在政府的指導下自愿參加,但不能強制參加。
三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靈活,農村居民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繳費等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以上。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已經有繳費、繳費的規定進行的。四是融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出資人是用人單位,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政府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出資人。政府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金,并為中青年的繳費提供補貼。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養老基金的構成和結構不同。《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基本養老金由整體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可見,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明顯差異,未納入社會統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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