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用工單位支付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勞動糾紛律師接下了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雇主有法律義務為雇員支付社會保險費。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繳。
本案中被告未為原告足額繳納企業社會發展保險公司費用,對于我們即將退休的原告來說,可能影響將會面臨退休后無法充分享受經濟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困境。或如原告所講,如果學生自己不繳納,被告就不給蓋章辦理退休手續。
在這種不同情況下,原告認為自己需要繳納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費用,其實并非出于原告的自愿,更非放棄自身文化財產權益的意圖。依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責任的一般沒有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勞動合同關系或者不履行其他國家義務的,應當積極承擔民事主體責任。本案被告負有為職工繳納一定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被告違反法定義務,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沒有真實身份信息的勞動者,其養老保險的損失被視為過錯責任-馮富茂訴一家機械公司,賠償養老保險的損失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喪失是勞動者未來不可避免的財產權益的喪失,屬于財產損失的范疇。由于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的損失,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于沒有使用真實身份資料的雇員,處理退休保險的損失,較適宜按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關系在國家的有力監督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商空間不能達到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交流水平。
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存和發展需要,因此,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社會保險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都確立了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責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是職工未來不可避免的財產利益損失,屬于財產損失的范疇。
這項損失是由于雇主未能履行其法律義務造成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過錯責任并不破壞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事實上,過錯責任原則貫穿于整個法律體系,無論是《勞動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尤其是兩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部分,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負責的基本法則更為明顯,而是以較強的勞動關系——雇主關系的形式存在。
在審查工作責任會計主體的過錯上,除了進行嚴格審查企業用人單位管理存在不作為或亂作為的過錯,也要審查勞動者在自己經濟損失嚴重后果發生中是否可以存在一定過錯,并根據學生不同教學環節區分過錯對損失分析結果的參與度,和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滿足所有過錯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事實上,勞動者作為一個基本實現養老醫療保險待遇的受益人,為了提高防范不必要的損失,其對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我們是否為其參加中國養老護理保險負有監督和督促義務,但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實而導致很多用人單位產品無法為其參加養老保險時。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能夠及時通知勞動者報告內容真實環境信息,對拒不告知真實財務信息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主義保險經辦機構研究報告,并書面告知勞動者可能影響存在的不利后果,勞動者因此多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不能充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不應由用人單位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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