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約束力。接下來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案中,王東藝術收藏公司與姚某協商確認的《辭退通知》是雙方意向的真實表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王東藝術收藏公司和姚某應按照通知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王東藝術收藏公司有義務在姚工作交接后14日內向姚支付約定款項,鑒于姚工作交接于2009年7月30日完成,王東藝術收藏公司應向姚支付2009年6月和7月工資14,736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24,843元以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王東藝術收藏有限公司因姚2009年7月不工作而不同意支付姚7月工資的投訴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王東藝術品收藏有限公司與姚某之間的往來郵件,至少姚某在20日和30日之前處于交接過程中,如果王東藝術品收藏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姚某實際工作時間,王東藝術品收藏公司的上述投訴不予受理。
關于姚在仲裁時提出的雙倍工資索賠,一審法院認為,王東藝術收藏有限公司和姚的《解聘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本協議已與王東藝術收藏公司就勞動關系、工資、經濟補償等事項與姚某實際達成一致,在本協議未失效或撤銷的情況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姚明只是以王東藝術收藏公司未按約定付款為由拒絕了協議內容,并要求雙倍工資,法律不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姚明作為上海公司的負責人,應積極提示公司及時、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姚明本人的勞動合同。 而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有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和督促,因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東方藝術套裝公司和姚有責任。同時,應指出,王東藝術收藏公司在仲裁過程中不出庭應訴,而在裁決后起訴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予批評。
根據判決,
一、王東收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姚支付2009年6月、7月工資14,736元;
二、王東藝術(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姚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4,843元;
三、王東藝術收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不支付姚某雙倍工資差額29,472元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
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支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逾期債務利息兩次。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王東一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幾乎沒有為被上訴人工作過。從被上訴人發送的郵件中可以看出,他們都是使用私人郵件,根本沒有為公司工作,所以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2009年7月的工資是有不同意圖的。
被上訴人姚某某答辯稱:原審人民法院工作所作判決進行正確,要求企業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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