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疫情被封控在家,然而,我收到了工作通知,并向老板解釋了我不能按時到達的原因,但我收到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近日,深圳勞動案件律師看到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和經濟補償4萬余元。
基本案情
原來陳某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年3月入職,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由于工廠放假,陳某回到了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陳某所在的河南省尉氏縣發(fā)生新冠肺炎疫情,無法返崗。與此同時,陳某在微信上收到了建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公司通過微信通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陳某自2021年9月8日起曠工一個多月。
2021年9月23日,陳某向上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經審查,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該建材公司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裁定該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工資及經濟補償總額4萬余元。建材公司拒絕接受,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因工廠放假返回河南老家,后因當地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措施未能及時返崗,并非無故曠工。建材公司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組發(fā)出通知,所有員工必須于9月1日到崗,事后未另行通知陳某到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陳某解除勞動關系。
建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深圳勞動案件律師至于2021年8月的工資,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緊急措施,陳某未能上班,應視為陳某提供正常勞動,一家建材公司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因此,一家建材公司應在2021年8月支付陳某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共計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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