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6月3日,基恩溯加入上海某保險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日,基恩溯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職信。同日,雙方簽署協議,其中內容規定:
協議書
在雙方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甲方同意乙方于2019年12月2日終止勞動關系,因乙方(基恩溯)因個人原因單方面要求終止與甲方(公司)的勞動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應按甲方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甲方已履行并結清雙方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義務和未結算款項。乙方應確認,并自愿放棄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勞動仲裁、訴訟或其他投訴)。
2020年7月15日,基恩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業務績效獎665240元和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仲裁裁決后,基恩溯的請求不予支持。基恩溯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與公司簽訂協議,合法有效。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程序,支付工資、加班、經濟補償或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欺詐、脅迫或者危險,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有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基恩溯因個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離開公司,雙方同日簽署協議;基恩溯聲稱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并提供與徐的談話錄音;鑒于錄音內容不足以證明基恩溯,基恩溯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的身份,一審法院不接受證據,不接受基恩溯的上述意見。
基恩溯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明確了解協議內容的情況下,自愿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應確定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因此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根據協議,公司已履行和結算雙方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義務和未結算資金。基恩溯確認了這一點,并自愿何理由向公司索賠任何權利。可以看出,根據上述協議,雙方之間沒有爭議,即使有未結算的資金,公司也不需要在基恩溯自愿放棄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
至于基恩溯表示,該公司在協議簽署后支付了2019年12月的工資,表明該協議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因此不應采納該協議的內容;在這方面,即使基恩溯提到上述情況,也是公司的自愿行為,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和協議,因此一審法院不采納基恩溯的主張。
深圳勞務糾紛律師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了基恩溯的訴訟請求。基恩溯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認為雙方簽署的協議明顯免除公司責任,排除基恩溯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即使不能認定為無效,考慮到協議的簽署和直接損失70多萬元的后果,協議的簽署也符合明顯的不公平,有權要求撤銷。
二審判決:即使有未付款項,簽訂協議的行為也可視為放棄相應權利的意圖。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雙方簽署協議的前提下,基恩溯主張業務績效獎金和浮動崗位津貼是否有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欺詐、脅迫或者危險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有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深圳勞務糾紛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基恩溯于2019年12月2日離開公司,同日,雙方簽署了協議,規定:雙方勞動關系和未結算甲方(公司)全部履行和結算,乙方(基恩溯)確認,并自愿放棄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勞動仲裁、訴訟或其他投訴等)。基恩溯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受到脅迫,導致協議無效。
至于基恩溯主張的協議直接導致其損失70多萬元的后果,因明顯不公平而可以撤銷。鑒于基恩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協議時應了解雙方之間的結算和未結算,以及簽訂協議的相應法律后果,即使基恩溯主張未結算,基恩溯簽訂協議的行為也可視為放棄相應權利。現在基恩溯以此為由主張協議明顯不公平,基礎不足,法院難以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署的協議合法有效,不不當,法院同意。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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