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被錄用后被調動的工資不服從,被解約了。深圳仲裁辯護律師
仲裁裁決公司的做法沒有依據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公司對這件事的復雜處理不便接受采訪。
失業是失業,為什么不能工作?上周,高某向記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曾任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公司)社長辦公資產部經理,與公司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據高某介紹,去年公司改革后,由于連續兩次招聘落選,他不僅被調到與以前工作無關的中介營銷中心,工資也從以前的每月1.5萬元下降到了每月3800元。拒絕調整后,公司借口缺勤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公司在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中繼續履行合同,但主張變更勞動合同。
隨后,記者就此情況采訪了民族證券公司相關負責人,就相關法律問題咨詢了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彭碩。
據員工介紹,兩次被錄用的職場工資下降了。
職場借口優化調整,推進直接錄用和競爭模式,期間我錄用了兩次,他們說我不能工作,一方調動了工作,我不同意,然后他們借口我缺勤解除了勞動合同。在與記者的通話中,高某的語氣令人困惑,他們怎么能這樣做呢?
據高某介紹,他于1992年1月調到民族證券公司工作。2011年3月2日,雙方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其中,他擔任民族證券公司社長辦公資產部經理,月薪1.5萬元。
2012年5月中旬,民族證券公司發行了《總公司員工優化調整實施方案》和《總公司員工調動配置方法》等文件,對總公司員工全面實施直接錄用和競爭模式,實施了優化調整。高某連續兩次競爭,全部被錄用。
2012年6月初,民族證券公司的信件高某的內容是因為你在兩次職場錄用中被錄用,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所以請在7月5日之前向中介業務營銷中心報告,過期也就是缺勤。從2012年7月開始,公司將工資從每月1.5萬元調整為每月3800元。
2012年6月底,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峰侖表示,2012年11月23日,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送達我,裁決公司將繼續履行2011年3月2日我們雙方簽訂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高某說,裁決書送達后,他和公司雙方都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有法律效力。在此期間,他多次要求民族證券公司履行裁決內容,但對方告知必須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即工作內容在綜合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工作,月薪標準為3800元。
我不同意簽字,公司以缺勤為理由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高某告訴記者,2013年4月11日,公司決定于2013年2月1日解除與勞動合同,并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沒辦法,高某必須再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證券公司。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的反應:這個案子比較復雜,現在不能接受采訪。
1月8日上午,記者撥打民族證券公司人事部總經理王先生的電話,確認對方的身份后,記者說想就高某的調動和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采訪。王先生說,她正在開會,讓記者下午再打。當天下午,小王改口說這件事很復雜,請記者聯系公司內部處理對外宣傳業務的部門。向記者提供了該部門負責人王先生的電話。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月9日上午,記者根據小王提供的號碼兩次打電話給負責這件事的小王的手機,通過后沒有人接。當天下午17時05分,記者再次撥打王先生的手機。打電話后,王先生說:這件事,我們雙方通過仲裁解決,仲裁結果出來之前,我們不能接受采訪。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專家評價說,錄用不等于不能勝任職場的單方面調動工資下降的根據。
根據我國目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成立時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等。
在本案中,根據證券公司實施的總部員工的優化調整,高峰倫在競爭中被錄用,但不是不能勝任工作的范疇,證券公司進行的這項工作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時根據的客觀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因此,在雙方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證券公司以高峰倫在兩次職場錄用中被錄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調整職場,沒有法律依據,證券公司的行為不得受法律支持。
綜上所述,以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證券公司繼續履行2011年3月2日與峰侖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裁決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