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竣工結算文件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時,承包人是否可以認為發包人已經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本文深圳律師事務所將從深圳的立法和案例出發,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深圳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承包人提出工程結算申請后,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結算文件的30日內作出答復。發包人對承包人提出的結算申請有異議的,應當在結算期限內提出,并說明理由?!?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的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綜上所述,深圳市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如果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答復,則默認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二、深圳案例
在深圳的一起案例中,發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因此認為發包人已經認可了竣工結算文件,最終在法院獲得了支持。
該案中,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向發包人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并要求發包人對其作出答復。但是,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答復,承包人認為發包人已經認可竣工結算文件,遂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款項。發包人認為結算文件存在問題,并拒絕支付結算款項。最終,此案進入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應當認定為發包人已經認可了竣工結算文件,判決發包人支付結算款項。
下面,我們將進一步探討有關這一問題的法律依據和相關案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收到債權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債務人已經接受債權人的要求?!?
結算文件作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屬于合同要件之一。因此,如果承包人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催促發包人答復,而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作出答復,那么可以視為發包人已經接受了承包人的竣工結算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及時進行審查確認,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這一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就不能再向承包人提出異議。因此,在處理結算文件時,發包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確認,并及時給予答復,以避免因時間問題而引起的爭議。
三、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4條。
2.《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27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9條:“當事人之間關于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分歧,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誠信原則等確定合同的解釋。”
四、結論
根據深圳的立法和案例,當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時,可以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在處理結算文件時仔細審查文件內容,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以避免后續的糾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答復,也并不代表承包人就可以獲得全部結算款項,因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能存在問題,需要經過發包人的審查和確認。如果發包人在適當的時間內發現問題并提出異議,那么雙方需要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解決,以達成共識。
綜上所述,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當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答復時,可以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但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協商解決。這樣可以有效地減少雙方之間的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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