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誠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最基本要求,是婚姻關系穩定的關鍵。雖然法律沒有違反婚姻忠實義務承擔什么責任,但法律也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自行訂立協議。那么,簽署忠誠協議需要注意什么呢?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1、未婚同居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不會,這種糾紛如果打官司,是不會受理的。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為婚姻法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非婚同居不是婚姻法調整的范圍,戀愛是自由的。不腳踏兩只船戀愛只是道德上的要求。
2、婚后夫妻關系雙方所簽的忠誠協議內容是否有法律制度效力?
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后達成協議: 雙方應相互愛護,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另一方發生外遇,需要賠償對方的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上千萬元。女方發現男方有外遇后,提出離婚,男方因此違反《忠誠協議》 ,法院判處男方賠償100萬元。如何看待“忠誠協議”的效力?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的有效性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并不違法,因為夫妻忠誠是法律規定的內容,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協議雙方相當于把法律義務變成了約定的義務,應該得到法院的認可。
對這種“忠誠協議書”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
《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又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婚姻法》規定可以請求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為不在此列,即必須達到重婚或同居的嚴重程度。
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比《婚姻法》規定的范圍寬泛,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包括與他人的通奸行為。雖然,違反夫妻“忠實”規定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現行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
“忠誠協議書”的約定與《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給付的賠償金具有違約賠償性質,這種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這種協議也是屬于可撤銷的,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簽訂后反悔,認為該協議顯失公平,或者是在對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無奈簽訂的所謂“忠誠協議書”,則可以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這一年時間屬于除斥期間,超過一年則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說,關于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都不是交易關系,當然也不應該由規范交易關系的合同法來規范。比如離婚協議,應該由婚姻法來規范。
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目前很多學者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契約僅指無財產內容的身份契約,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應先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在這些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
因此,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法律并不禁止人們通過協商就身份關系達成協議,但這樣的身份關系協議應由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調整。法院在確認身份關系協議的效力時,首先應當審查該協議是否違反《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