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不將婚姻關系延續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俗話說,“結婚后我們是夫妻,所以你是我的”,真的是這樣嗎?我告訴你,不是的。小心!這些財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以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將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1、公積金
離婚案件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時,關鍵在于是婚前還是婚后。離婚只分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總額,然后再分。如果一方因故不能提取公積金,一方可以按照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差額補償另一方。
2、保險
保險企業財產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管理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影響因素分析有關。比如,具有投資理財產品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社會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一個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主要是為了將家庭經濟財產沒有達到實現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學生個人信息財產,對另一方方面來說也是相當不公平,在司法工作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使用價值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一種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某男因患病獲得了一些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安全意外情況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認定為員工個人生命財產。
3、房產
個人婚前購買的房地產當然屬于個人,假如是由父母共同幫助購買投資,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首先,如果父母一方的全部貢獻沒有登記,如果父母一方的貢獻發生在其子女結婚之前,則應根據條例的規定將其貢獻確認為給子女的禮物。受贈人的子女可以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即債權的轉換。如果父母一方的捐贈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后,除非有證據表明父母已明確捐贈給子女中的一方,否則根據規定,該捐贈應視為贈與配偶雙方的禮物。因此,子女雙方用共同禮物購買的房地產應為已婚夫婦的共同財產,并應為已婚夫婦的共同財產。
二是父母全部登記的,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僅贈與子女一方。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個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該房產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是通過父母對于部分企業出資(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可以自己公司名義進行簽訂不動產買賣交易合同管理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教育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一個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我們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中國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方名下或在出資父母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則視為只對他們自己需要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我國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生命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解決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生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社會共同實現財產無法償還不動產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經濟共同影響財產。
4、承租轉租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空間的租賃權或轉租權具有財產性質,因而可以帶來財產利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擁有的其他形式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試用時,可按照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方便的原則進行處理。
5、夫妻公司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婦在公司的權益?如果有證據顯示商業登記冊所列事項在公司成立時只是形式上的需要,則商業登記冊所列的夫妻投資比例并非絕對等同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而應該符合夫妻雙方處理該等事項的真正意圖。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技術有關“夫妻對于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信息財產安全還是用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風險投資可以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財產。
6、獎牌獎金
法律制度規定,一方在體育教學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學生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進行個人榮譽象征,具有一個特定人身物質,應視為是個人認為所有企業財產。
7、知識產權和收入
為了確定知識產權的財產收益是否按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而不是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時間來判斷,離婚應當按照現有財產分割,配偶雙方的知識產權只有在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配偶共同體,配偶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做的工作可以從其他財產中得到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8、軍人復員費等
將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現役中國軍人的配偶工作要求進行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9、彩禮禮金
新娘的價格通常是指新娘的價格或金錢由男子給予的婦女在愛情。新娘價格具有為婚姻目的而給予的性質,接受新娘價格意味著對方同意結婚。當雙方結婚時,贈與行為有效,新娘的價格屬于受贈人。《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新娘的價格一般在婚前取得。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屬于婚前配偶一方或贈與合同規定的財產屬于配偶雙方的個人財產。
10、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一方名義對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要推翻推定,需要證明債權人與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
簡而言之,深圳知名婚姻律師想說的是,對于中國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我國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自己相應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只有這樣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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