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通過出售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企業合理對價并辦理知識產權信息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需要法院不予社會支持。深圳知名離婚律師為您解讀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否收回?
配偶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要求賠償離婚時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橐鲫P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就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夫妻出資企業購買自己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學生按照我國夫妻共同提高財產對該房屋信息進行市場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學習作為一種債權問題處理?!?
住房改革與勞動者的某種地位密切相關。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體才是住房改造的適當主體,身份不能轉移或改變。具有變更房屋主體資格的人,以該資格人的名義出資購買,不具備變更房屋主體資格,不能取得變更房屋的產權。購房時的出資不能算作購房資金成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作為房屋登記所有人的債權處理。
三、協議離婚的不動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者達成人民法院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離婚協議無效,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通過協議離婚為條件,簽訂的財產分割網絡協議。是以企業雙方到民政管理部門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工作進行合作協議離婚為前提基礎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我們會在公司財產分割、子女教育撫養、債務風險承擔社會等方面發展作出具有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能夠順利離婚。
由于這些種種分析原因,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中國法院關于依法及時進行研究裁判。在這種不同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存在問題,往往學生成為一種離婚案件發生爭議的焦點。
張印富律師認為離婚這一問題解決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信息最終目標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生活已經開始成立。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提醒您,如果他們雙方貿易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內容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重要法律約束力,不能因為作為中華人民法院數據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返谑臈l對此方面做出更加明確具體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δ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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