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原告與被告原則適用于民事訴訟,但涉外離婚案件的被告很可能是在中國沒有住所或慣常居所的外國人。那么你想在哪里申請外國離婚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離婚上訴法院如何裁定?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將詳細介紹這方面的內容。
一、涉外離婚案件去哪里起訴?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規定,我國進行處理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總的原則是由于我國對于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成為我國中國境內居住,但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我國互聯網法院有管轄權。另外我們又有如下設計一些學生具體法律規定:
1、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企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均有權進行管轄。如國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的,行使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3、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由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我們中國發展要求進行離婚,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就是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婚后在中國境外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或者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居住地法院拒絕接受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結婚地或者一方在該國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企業在國外進行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法律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可以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發展提出我國離婚案件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國國內的最后一個居住地人民對于法院管轄。
二、如何確定涉外離婚起訴法院?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確定的情形作為主要內容如下:
1、程和趙都是中國人和丈夫,都居住在國外,都在中國的A地登記結婚,他們離開中國到國外定居時的最后居住地是B地。趙女的最后一個居住地是C,如果他向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A、B、C法院有管轄權,城南有權向這三個法院中的任何一個提起訴訟;
2、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系,現雙方定居在國外,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在雙方離開中國去國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戶籍在A地,趙女的原戶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為C地,趙女的最后居住地為D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程男有權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訴;
3、程楠和趙女來自中國。他們是夫妻。現在趙女生活在國外,程楠生活在國內。程男的戶籍在A地,趙女的戶籍在B地,如果程男起訴國內某法院離婚,A地法院有管轄權,B地法院無管轄權。如果趙的女兒向國內某法院起訴離婚,甲地法院有管轄權,乙地法院無管轄權;如程楠在起訴離婚前已離開A,在C連續居住1年以上,則管轄該案的法院為C地法院,而A地和B地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覺得,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之間關系,現程男與趙女都居住生活在國外,程男的戶籍在A地,趙女的戶籍在B地,現程男若向國內的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離婚,則A地和B地的法院工作都有具有管轄權,程男有權可以選擇其中任一部分法院關于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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