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都盼著我們自己的子女學習生活時間過得好點,因此在社會生活環境當中,父母為子女買房的也越來越多了。但是企業如果沒有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夫妻離婚時,應該就是如何分割呢?是否可以屬于一個子女所有呢?下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就通過研究案例為您解答。
一、案情回顧:買房登記在自己女兒名下沒有離婚難分割
溫女士和她的丈夫李先生出資40萬元,以他們8歲女兒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并登記了他們的產權。后來,溫小姐和李先生因不和而提起離婚訴訟,但在財產的處理上發生了爭執。溫小姐認為女兒用自己的生活,房子應該是自己的;丈夫建議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買房子,房子仍然是實際夫妻財產,應該是一半。
二、法院判決:8歲的女兒是業主
法院審理后判決,房屋產權歸8歲女兒所有。
三、律師說法: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贈與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父母以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房屋,實際上是父母的財產給子女的饋贈,而不動產登記后即實際交付,饋贈關系確立。因此,以子女名義登記的房屋屬于子女,而不屬于丈夫和妻子。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以兒童名義登記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送給兒童的禮物,不能簡單地根據登記推定,而應根據禮物的所有要素和有關的客觀情況來判斷。只有滿足禮物的所有要求,禮物才能成立。
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自由地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行為。因此,贈與房屋,首先要表達贈與人無償贈與房屋的意向,受贈人已同意接受意向房屋(對于無意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表達意向)。二是房屋登記變更。
為了分析以兒童名義登記的房屋是否為贈與,應將贈與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與登記結合起來。它只是一個表達了意愿和給予行為的禮物,而且房子是以孩子的名義登記的。如果在孩子結婚時,父母明確表示他們為孩子的婚姻購買了房子,并以孩子的名義登記了房子,那么房子就是一份禮物。
對于一些以子女名義登記房屋的父母來說,這根本就不是一件禮物,而是為了使他們免于今后繼承遺產的麻煩或費用。這具有指定繼承的效力,實際上是一種有條件的饋贈,在父母死后生效。但是,如果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達這一含義,則只能視為贈與。
當然,如果單純以登記推定贈與,會有一些客觀后果。很多父母把自己唯一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讓子女隨意處置房子或者驅逐父母。同樣,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如果登記在一方,并不代表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離婚時也可能產生產權糾紛。
還有,借用第三人身份證買房,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向產權人主張房屋的產權。判斷是否屬于贈與的房屋,必須根據贈與的基本要件,結合其他情況綜合判斷,而不能以產權登記為唯一標準。否則很多問題都很難處理。當然,登記在子女或他人名下的房屋,雖然僅憑登記不能認定為贈與,但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交易中發生的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覺得,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慮及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對于一般企業會將房產認定為未成年人進行財產,從法理上講,這種傳統做法雖然這些弊端甚多,但確實是一個基于中國現實的考慮,而這種影響司法現實,應引起人們的高度發展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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