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共同、部分或者共同擁有。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如何判斷婚前財產?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就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什么是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配偶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配偶一方婚前的財產,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有形或無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二、婚前財產的定義是什么?
一方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取得的收益,知識進行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市場收益能力以及一些其他國家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果實,包括個人財產的果實。
(4)婚前,一方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但結婚后,就表現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
三、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界定的時間為哪天?
婚前財產應當在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確定,婚前雙方分別擁有的財產應當為一方所有,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登記之日單獨或者共同取得的財產,視為已婚夫婦的共同財產,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系,便利夫婦在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
四、如何確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收入?
對于我國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信息財產在婚后生活產生的收益應如何通過認定和處理,一般企業來講,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孳息、投資公司經營風險收益及自然資源增值,《婚姻法》本身沒有明確相關規定了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成本收益及知識以及產權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
《最高國家人民法院提出關于法律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安全投資建設取得的收益屬于他們夫妻共同財產。接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
五、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演變
例如,婚后,提取婚前銀行存款,購買鋼琴。那么,這架鋼琴屬于共同財產嗎?另一個例子是,婚前的定金被提取,買房子。那么,在離婚時,財產是否可以劃分為共同財產?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按照“改變一切”的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財產形態上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屬性。
但是,應提醒當事人,如果不能證明婚后財產起源于婚前,或者在婚后發展過程中,由于其故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其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例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出房。在產權證書上寫上配偶的姓名,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他們也將與配偶的房屋協商一致。
《婚姻法》對婚前財產規定如下:第十八條 有下列規定情形十分之一的,為夫妻關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一方因身體損傷取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通過專用的生活學習用品;
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二)里對房產的問題研究做了一個進一步的說明,規定要求如下: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一個共同管理財產可以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處理下列案件: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通過競爭性投標獲得房屋的,應當允許他們這樣做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之間均不主張通過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相關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管理進行市場分割。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還了解到,離婚時,雙方對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該房屋的所有權。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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