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婚姻關系,大家都希望能夠更輕松的擁有。如果覺得兩個人不合適,馬上分開也沒什么大不了。有的人會在婚前就商量離婚財產分配,這種有效嗎,法律承認嗎?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一、婚前商定離婚財產分配有效嗎?
有效。依據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沒有強行性規定。又根據民法基本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允許的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在結婚以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個人的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個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夫妻部分所有。
如果夫妻財富的書面商定中有些處所寫的不敷明確,這里的明確,從法律上說是“消除其余可能性”,不敷明確的時間,那就按沒有商定辦理,便是根據法令規定的,該是婚前個人財產的還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該是婚后共同財產的,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怎么規定的,就怎么辦,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哪些約定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一項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罷黜。在實務中遇到很多請求代為訂婚內財富和談時請求不肯要孩子,誰要孩子誰負擔孩子的統統撫養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圈外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存中構成的債權,普通會認定為夫妻配合債權,應由夫妻兩邊配合負擔。在婚內財富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直義務免除
婚內財富和談中,商定各自財富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負擔家庭生存開銷。關于家庭生存的開銷,有些是無奈預見的,若和談上沒有商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男女青年正式成親以前,為了往后在財富處置和應用方面產生膠葛,能夠經由過程訂立協議的方式對個人及共同財產做出約定。這樣的協議經過雙方簽字受到婚姻法保護。在婚前寫協議有一定的好處,這種做法被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接受。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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