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二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的。那么,離婚怎樣分割財產呢?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對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進行了整理。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都是什么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劃定“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富由兩邊商議處置”,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劃定“男女對等”的準繩,不克不及鄙視主婦,認為婦女掙得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劃定商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財富的詳細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劃定“……,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白叟、幫忙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較多的責任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該予以賠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賜顧幫襯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錯誤致使夫妻豪情碎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侵害補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頭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行家庭暴力的;
(4)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財富商定有效嗎?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說明(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劃定,“離婚和談中對于財富分割的條目或許當事人因離婚就財富分割殺青的和談,對男女兩邊擁有法令約束力”。也就是說,離婚財富約定是夫妻兩邊被迫、實在的意義暗示。根據法令的規定是不允許隨便懺悔的。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什么時候,離婚財產約定才會生效呢?是不是雙方簽字后,離婚財產約定就可以生效?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對離婚財產約定的生效并無明確的法條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離婚財產約定在夫妻領取離婚證時才生效。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商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接納書面方式不單單是為了往后有據可查,防止膠葛不清。更首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舉行財富商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兩邊對財富舉行商定的根底。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結婚便對婚后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商定假如不明確,就即是沒有商定。依法應當是夫妻配合財富的仍然是夫妻配合財富。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后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支付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富商定的要想無效,必須是夫妻兩邊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無論是哪類形式下的離婚,都是同意夫妻先就共有財富商議處置的,而在不克不及商議達成一致的時候,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當然,法官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若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分割的話,其實并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以上就是深圳知名離婚律師整理的對于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的法律知識。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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