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的婚姻能被視為無效嗎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解釋受脅迫的婚姻不是無效婚姻,而是可撤銷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被脅迫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被脅迫的一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受脅迫的婚姻期限可以怎么進行確定
1.自被脅迫方婚姻登記之日起,即被脅迫方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
2. 被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即自被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婚姻。
如果是強迫婚姻,離婚的有效期為登記之日起一年,如果是限制人身自由,則為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可撤銷婚姻缺少的是婚姻雙方的合意,即違反了“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男女雙方或一方受另一方或第三者脅迫而締結的婚姻,但男女雙方結婚所要求的必備要件。根據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解除婚姻的,只有受脅迫方的婚姻一方。
無效婚姻的具體情況是什么?
無效婚姻是因不具備結婚條件而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法律也都規定了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原因取決于各國法律的具體規定。 深圳知名婚姻律師在法律上,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當事人不同意結婚、違反禁止近親屬結婚的規定、缺乏合法的結婚方式、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重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但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中有具體規定。比如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者在登記時騙取結婚證的,應當宣布婚姻無效,收回騙取的結婚證。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雖然我們已經進行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婚姻法律環境條件而無效的婚姻。嚴格管理來說,無效婚姻不是作為一種婚姻,它只是用于解釋就是一個具有特定的以婚姻的名義的非法概念,無效婚姻本身發展并不構成婚姻,它只是為了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主要用于企業傳統文化習慣的意義上。
2.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的無效和撤銷的。此后,中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一種無效的婚姻制度。為明確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在醫學上被視為患有不能成婚的疾病;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無效婚姻在法律上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所以你需要我們注意細節,否則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維護國家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婚姻操作管理過程中有關政府部門的政策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所以對于當事人的操作失誤導致婚姻無效,那么企業相關的責任公司需要由他們通過自己可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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