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專業婚姻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辦婚禮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法律對于事實婚姻有相關的規定。
以小馬和小趙為例,假如兩個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已經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而且兩人也符合結婚的條件的,這樣就屬于事實婚姻,雖然沒有登記,但是兩人是法律認可的有效的婚姻關系,兩個人可以補辦登記。
假如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兩個人沒有辦理登記,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的,屬于同居關系。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如果不補辦的話,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小馬和小趙將來想分開,不需要辦理離婚,也不能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兩個人的關系可以自動解除。但是,如果兩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體例,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世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現行《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那么,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若夫妻感情破裂,其中一方起訴離婚,會獲得法院的支撐嗎?近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路事實婚姻離婚案件網站建設公司,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原告的離婚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撐。
自1984年1月,劉玫與黃洪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路,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間一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1996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4日,劉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洪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石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劉玫與被告黃洪共同生活在一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同居關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件》宣布實施曩昔,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經吻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婚后雖然建立了肯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導致長期分居,現劉玫起訴離婚,黃洪也透露表現雙方分居長達幾十年并贊成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劉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準允,遂判決準予原告劉玫與被告黃洪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