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的血緣關系禁止結婚,那么,與堂兄弟的子女結婚是這種情況嗎?這樣的婚姻有效嗎?那么下面是一個案例給你解釋。如果兩邊的數相等,任一邊的數就是它們的代數;如果兩邊的數不相等,取大的數作為它的代數。深圳離婚律師排行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案情
2014年5月8日,張某具狀向法院進行起訴工作要求與洪某離婚,經審理需要查明,張某的父親與洪某的外婆系同胞我們兄妹,也即張某與自己的表姐作為女兒已經結婚。
二、分歧
第一種意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在這種情況下,張屬于三代,洪屬于四代。婚姻法沒有規定是一方三代還是雙方三代,所以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
第二種觀點意見:婚姻法的第七條明確規定旁系三代禁止進行結婚,雖未規定是企業一方三代以內我們還是需要雙方三代以內,因二人代數方法計算技術是以一個大數為準,本案中,張某雖是三代,但洪某系四代,故雙方為四代旁系血親, 不在婚姻法禁止范圍之內,雙方為實現有效的婚姻。
三、評析
我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婚姻作為男女雙方的結合,不僅僅是生理的需要,也是人類繁衍的前提,《禮記婚義》認為:“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人們早就認識到了近親結婚的危害,西周就開始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源自人們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先人雖無法明晰近親結婚的詳細危害,但是對于近親結婚對于后代產生消極的影響,已有了正確的認識。
遺傳學研究表明,源于共同祖先的家族成員,攜帶相同的隱形致病基因的機會較大,近親結婚的后代中癡呆等生理缺陷的比例比非近親結婚后代的比例要高得多,這是由于近親結婚的父母和親生子女之間,同胞兄弟姐妹之間有1/2的基因相同;祖孫之間,伯、叔、舅、姑、娘、姨與內外侄女、侄甥之間有1/4基因相同。
堂兄弟姐妹、姑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間有1/8基因相同;表叔、舅與侄女、甥女之間有1/16基因相同,其堂兄妹之間有1/32基因相同。相同基因越多,致病基因相遇的機會就越多,遺傳病發病率就越高。禁止近親結婚,反映了生物學的要求,是從保證優生的需要出發的。
但是,古人禁止的是同姓、同宗,而對于堂親與表親,其卻認為是“親上加親”。之后的明律、大清律例均對近親結婚規定了罰則。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5條規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內親族血統的結婚。
1950年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第一部《婚姻法》規定: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結婚,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1980年我國頒布的《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現行有效的《婚姻法》第七條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中國《婚姻法》規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但法律沒有明確是一方三代還是雙方三代。而在我國,世代計算方法是一代算一代。計算直系血親時,一代為一,再從自己身上往上或往下數,算到父母是第二代,算到爺爺奶奶是第三代。
倒數到子女是第二代,倒數到孫輩是第三代,以此類推。在計算旁系血親時,必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來確定世代。與父母的旁系血親在兩代以內,與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在三代以內,以此類推。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計算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血親向上計數到兩個同源血親,為一代。
具體到本案中,張某與洪某的同源為張某的祖父母。從張某一方來算,張某本身為青年一代,數至張某的祖父母,即張某-張某的父母-張某的祖父母之間則為中國三代;從洪某一方來算,已身為我們一代。
那么數至張某的祖父母,即洪某-洪某的母親-洪某的外婆-洪某外婆的父母(張某的祖父母)則為需要四代,也就是說張某是三代,而洪某為四代,因此,張某與洪某系四代旁系血親,他們自己并不在《婚姻法》禁止進行結婚的三代時期以內,因此企業雙方是可以通過結婚的,婚姻家庭關系管理有效。
深圳離婚律師排行網了解到,《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必須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就是建立夫妻關系。婚姻未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那么,對于尚未登記結婚且僅處于同居關系的雙方,同居關系解除后,能否收回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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