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財產分割往往是離婚的主要焦點。如果離婚,配偶雙方在生存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應如何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一起償還。下面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通過案例為大家介紹。
一、離婚夫妻共同債務成為焦點。
原告陳某(女)與被告胡某(男)于1994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年17歲。由于我國婚前雙方企業缺乏學習了解便草率結婚,婚后夫妻之間感情發展一般,常為家庭日常瑣事發生紛爭。原告自2005年起便獨自工作生活。原告自己覺得我們二人思想感情方面已經出現破裂,于2012年3月向法院可以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二人不準離婚。半年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明確提出一個離婚訴訟請求。庭審中,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研究也沒有任何異議。
在審判過程中,雙方唯一的爭議點是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提出向他人借款10萬元用于商業和家庭開支,以改善其生活。但原告認為被告在沒有與她協商的情況下借錢,不知道錢花在哪里。她根本不清楚債務是否真的發生了。然而,在預審提交證據期間,被告沒有提交與債務有關的證據。
二、法院沒有支持未經證實的債務
原、被告對解除夫妻關系無異議,法院準許原告與被告胡離婚。
但是我們對于被告可以認為企業存在10萬元債務,應作為我國夫妻之間共同債務風險進行市場分割的爭議點,法院認為這是由于原告陳某對被告胡某的述稱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可,而被告胡某也未提供資金充足的證據能力進行研究佐證,故本院就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債務融資問題,本案中不予認定處理。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理,提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的一方當事人需要舉證。本案中的被告無法證明存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因為相關證據沒有在提出證據的時限內提交,當然法院不能支持他的主張。
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配偶為了共同生活而向第三人借款,最好征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并寫下書面借條。最好要求另一方配偶同時在借條上簽字,以表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可。此外,離婚訴訟中,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借條、票據等相關憑證,并要求債權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夫妻由于夫妻感情崩潰或其他原因離婚,婚內產生的貸款應該如何還清?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還款?所以,這是一個真正的案例研究。
四、婦女要求前夫償還婚姻貸款
馬某與李某本是我國夫妻。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馬某借現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馬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馬某出具存在借條或者一張,其內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馬某現金叁萬兩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歸還,如到期后未如數完成歸還,愿承擔相關法律社會責任。特立此字據為證。”
2003年5月,馬某與李某協議進行離婚。離婚財產協議上沒有一個涉及該筆借款的任何工作內容。2006年3月,馬某向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起訴,請求要求判令李某償還債務本金及逾期貸款利息。
庭審中李某在庭審中也承認其從馬某處拿走32000元現金是事實,也沒有發展提供重要證據研究證明李某所借的這32000元用于中國家庭經濟生活成本開支。
法院裁定李某應償還馬某3、2萬元的本金和逾期利息,一審法院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張,李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五、夫妻間的婚內借款應該還。
被告之間沒有得到足夠的證據推翻“借條”,應當積極支持馬某的訴訟服務請求:
1、李某是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知道并應該知道簽發借款單的法律后果。李某還在法庭上承認,他從一匹馬身上拿走了3、2萬元現金,這是事實。
2、“這些錢來自公有財產,用于家庭開支”的說法也是沒有根據的。在審理過程中,李提出了一些家庭收入和家庭開支的證據,但證據不足以證明“三萬兩千元”來自這些收入,也不足以證明“三萬兩千元”花在這些家庭開支上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排名網覺得,借條足以證明李與馬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借條中的“32000元”來源于家庭收入,但從借條的內容來看,應認定李出具的“借條”是李與馬對該款項歸屬的約定,即約定歸馬所有。李與馬之間的借貸關系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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