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婚姻家事律師團隊在經辦離婚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越來越多地涉及到保險財產分割的種種問題。比如,近期我們處理的一個案例就涉及到保險產品的處理。下面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介紹。
張女士和王先生因為關系疏遠經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就夫妻財產的分割、汽車、銀行存款和公司股份等問題達成了初步協議。然而,在保險產品的分割上,雙方意見不一,無法達成一致。
他們買了一份年金保險,以王先生為投保人,張女士為被保險人。繳費年限十年,每年保費20萬元。到雙方發生糾紛時,保費已經交了7年,還有3年保費未交。目前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為120萬元。
在協商時,張女士主張我們應該可以按照企業全部應繳保費200萬元的價值來進行市場分割,由王先生提供補償給自己100萬元。
而王先生則認為,張女士的要求我們太過份,自己企業無法得到滿足,于是他們提出將投保人或者變更為張女士,其余的保費由張女士表示自己需要繳納,同時,張女士關于應當將已交保費的一半,也就是70萬元進行補償給自己。
張女士和王先生,誰的意見合理?
婚內購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要搞清楚這一點,先讓我帶大家來了解學生一下社會保險的基本理論知識。
從保險的性質來看,保險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從保險的主體來看,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其中與我們關系最為密切的是人壽保險。下面,我們的討論主要圍繞商業保險中壽險產品的推出。
一、誰名下的保險公司可以進行分割?
保險合同有三方當事人,即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
在了解保險合同雙方的基礎上,我們需要明確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只有當配偶一方作為投保人持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保險單產品才有可能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哪些保險產品可以分?
人身保險公司分為人壽保險、健康發展保險、年金保險制度以及意外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教育保險中的重大疾病保險等產品因具有企業現金價值分析可以通過分割。
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中的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因為是消費者保險,它們的價值基本上每年都在消耗。他們沒有現金或現金價值很低,我們不在這里討論。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
在離婚時分割保險公司產品的前提基礎條件,是要求我們這些社會保險制度尚未發生醫療保險事故,未拿到保險理賠金;如果沒有保險事故技術已經開始發生,依據學生健康教育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服務合同可以獲得的保險理賠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管理獲得的保險理賠金,在目前的司法工作實踐中,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基本上不涉及分割的問題。
綜上所述,婚姻關系在購買保險產品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到底該如何劃分呢?
對此,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我們總結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思路,與大家分享。一般來說,法院在劃分保險產品時,主要是根據不同的保險結構進行處理:
1、投被保人同為我國夫妻關系一方
根據保單持有人的意見,保單持有人可以選擇放棄保單或繼續持有保單,但必須向另一方賠償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
2、投保人為他們夫妻一方,被保險公司人為其配偶
這種發展情況下可由企業雙方進行協商,或者投保人退保、雙方不能分割保單現金使用價值;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退保的,可以由被保險人需要繼續學習持有保單,按照活動現金資產價值的一半補償對方,并申請變更投保人。
3、投保人為夫妻一方,被保險公司人為自己子女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保險利益被視為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一般不予分割。離婚后,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不是被保險人的,可以申請變更被保險人,繼續持有保單。
這樣一分析,我們開篇提到的張女士和王先生的案例研究當中的保險公司產品以及如何進行分割,就非常具有清晰了:
根據投保人是退保還是繼續持有保單來確定實際的分割方案:
1、如果發現王先生退保,則雙方可以按照從保險企業公司發展取得的退保費用即現金使用價值120萬的標準以及平均水平分割,即張女士和王先生每人分得60萬;
2、如果發現王先生希望退保,而被保險人張女士希望我們繼續發展持有教師這份保單,則可以和王先生進行協商將保單現金使用價值的一半即60萬補償給王先生,并且將投保人從王先生變更為中國自己,從而能夠繼續學習持有這份保單。
以上就是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的,該保險產品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可以分割的財產的價值應該按照當前120萬美元的保單現金價值計算,而不是按照140萬美元的保費計算,更不用說按照200萬美元的保費計算了,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具有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的實踐可以運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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