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富分割其實并不龐雜,其重點在于對夫妻存續時期所取得財富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是怎樣的呢,下面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介紹。
離婚財富分割即夫妻配合財富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配合財富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富分割和談見效后,發生法令效能。根據合同法,這類法令效能體現為二:一是注解當事人的商定失掉法令的確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重的是,財富分割和談卻不擁有逼迫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構成的調解書分歧,調處書中的財富處置的內容盡管也是當事人商議同等的效果,但這類和談是在法官的掌管下舉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由法律檢察,以來是,調處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富分割和談的有效、變換和撤銷,財富分割和談在婚姻掛號構造發給離婚證時見效,發生法令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富分割和談有效的判別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假如財富分割和談存在一方以訛詐、勒迫的手法訂立條約,侵害國家好處;歹意溝通,侵害國家、集體或許第三人好處;以正當方式掩飾非法目標;侵害社會大眾好處;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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