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現今社會的一種廣泛征象,逐步的也曾經被社會所接受。然則再婚夫妻由于存在非凡性質,很多人會有自己的婚前財產,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講解再婚夫妻婚前的財產怎么分割的情況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再婚人士假如想要完結這段重修的婚姻的話,再婚夫妻婚前的財產怎么分割?
1、《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的夫妻一方的財富有五項,此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2、最高法對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
(1)第十九條劃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富,不因婚姻瓜葛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配合財富。但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富宰割題目的多少詳細看法中劃定“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財富,婚后由兩邊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4、《婚姻法》第十九條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5、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對財富舉行的商定,對兩邊擁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產生債權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6、假如兩邊是為了離婚而作的財富宰割商定,必須失掉婚姻掛號構造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才無效。在平常生存中,有些人為了躲避債權,故意將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這種分割協議在離婚時即使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確認,如果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同樣不具有約束力。財產約定形式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采用書面形式,完全表明約定的內容就可以了。
二、再婚夫妻婚前房產的分割
1、再婚夫妻婚前房產分割如果有簽婚前協議書的,就按照協議書來分。通常再婚夫妻都有屬于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防止以后雙方因為財產發生問題,或離婚時財產分割產生矛盾,大部分再婚夫妻都會規定婚前協議書,又法律來保護自己,預防萬一。如果是婚后財產的分割,那可以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2、再婚男方和男方的子女不可以分割女方的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前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仍然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及其子女無權分割。
三、再婚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
1、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通常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情況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上進行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應平均分割,具體還要根據雙方生活中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來判決。
3、對那些不適合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夫妻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下分割。分得房子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房屋一半價值的經濟補償。如果雙方在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優先照顧女方。
四、再婚夫妻是否有相互繼承權
1、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2、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所指的夫妻當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雙方當然也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講解再婚夫妻婚前的財產怎么分割的情況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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