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果離婚,在房產分割中關于貸款購房房產分割的問題較為特殊,具體是如何分割的呢?接下來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進行相關問題的解讀。
一、貸款購房類型
?。?)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義簽訂購房條約和按揭條約,領取部分房款,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婚后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義簽訂購房條約和按揭條約,領取部分房款,婚后房屋登記于該方,取得房產證書,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義簽訂購房條約和按揭條約,領取首付款,婚后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共同償還債務,離婚時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婚前一方以本人的名義簽訂購房條約和按揭條約,婚后獲得房產證書,離婚時另一方證明其在婚前向購房人出資。
二、對婚前按揭房產分割的剖析
我國婚姻法并無對按揭房產作相干的間接性劃定。在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前,最高法出臺的法律說明就劃定了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婚前個人財產經過若干年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但在修改后該劃定視為生效。依據現婚姻法劃定,普通夫妻婚后所得均屬于夫妻配合財富。是以,有人覺得,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房屋貸款,即使一方已經取得房產證書,也認為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要求分割。
依據物權法的劃定,不動產的權力的設立因此掛號構造的相關登記為權利設定。在房屋買賣(按揭)交易中,有以下主要合同關系發生:
一是由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購房條約,
二是由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告貸合同和按揭合同。
前者中,購房者在房地產治理部分掛號,獲得房產證,等于獲得屋宇的所有權,后者中,購房人以屋宇的所有權向銀行典質貸款??梢哉J為,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只是債權債務關系。對此,就上述的情形進行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獲得屋宇產權證,仳離時的財富分割題目。通說覺得,該房產為購房人的婚前小我私家財產。因為取得房產證時,購房人的房屋所有的權利已登記于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
根據《物權法》第14條之規定:“不動產品權的設立、變換、讓渡和殲滅,按照法律劃定應當掛號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產生效能”,和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品權的證實”,購房人在婚前購置屋宇,將自己的權利進行登記,且房產管理部門所作出購房人享有該房屋物權的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書,應認為該房產為個人財產。
將該房產向銀行按揭,只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發生了債務債權瓜葛。而夫妻兩邊以配合財富對該銀行存款舉行了債,只能覺得購房人與夫妻的另一方構成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不能改變房屋的個人財產的性質。由此,在離婚時不可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購房人(房屋所有人)應該對另一方所付出的個人財產予以返還。
以上便是對于存款購房范例及分割的相干法律常識,如果您當初因感情問題計劃離婚或者已經離婚對財產分割有相關疑問,可以及時聯系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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