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為農村承包經營者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占有、使用和收入承包土地。但在離婚時,侵犯女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并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如何判決?和荔枝公園旁律師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張蕙茹于2002年與黎睿結婚,并將戶口遷至黎睿所在的村莊。結婚后,兩人共同耕種了村里分配的5畝土地。2018年,張蕙茹與黎睿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雙方同意家北3.5畝土地的收入屬于張蕙茹,占用1.5畝土地的一半補償屬于張蕙茹。上述土地由村委會轉租給公司經營使用,每畝補償為1000元。離婚后,黎睿拿走了所有的賠償金,沒有向張蕙茹支付。張蕙茹多次要求失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黎睿辯稱,本案涉及的土地均為1985年9月家庭聯(lián)產承包時分割的土地。當時,家庭成員不包括原告。上述土地是我父母的口糧地。我沒有權利懲罰這塊土地,所以與張蕙茹離婚時的協(xié)議無效。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村村莊的土地是1985年統(tǒng)一調整的。黎睿一家共有13畝土地,以戶主黎睿父親的名義共同登記。到目前為止,雖然黎睿一家的人口增減,但土地沒有增減。2002年,黎睿與張蕙茹結婚后,張蕙茹將戶口遷入胡家,根據(jù)分家協(xié)議,黎睿夫婦共同管理家庭5畝土地收入。
經審理,法院認為:離婚時,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或者居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取得新居住地的,發(fā)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張蕙茹和黎睿結婚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黎睿家庭成員,雖然村沒有分配土地,但張蕙茹和黎睿夫婦在合同土地管理投資期間,應享有土地合同管理權益,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分割合同土地收入。離婚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法院判決:根據(jù)協(xié)議,法院裁定黎睿三年收入7500元,1.5畝土地補償費一半于張蕙茹。一審法院判決后,黎睿拒絕接受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黎睿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男女平等是一項基本的國家政策,在國家法律中得到了相應的實施。農村婦女和男性在土地權益方面是平等的。婦女應當提高法律意識、權利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荔枝公園旁律師簡述首例“性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