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中,各自出資且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案例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劉某某與王某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青民再29號]認為:“王某某、劉某某在同居期間,雙方同居期間的兩處購房,屬各自出資,歸在各自名下各自所有,原二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并無不當。”
二、同居析產糾紛無法查明出資份額的,應在平均劃分份額的基礎上考慮貢獻大小等實際情況認定享有的份額。
案例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申請人魏某與被申請人石某同居關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17號]認為:魏某向石某出具欠條的行為是雙方存在長期共同生活和魏某欲解除同居關系的事實為前提的,魏某承諾向石某補償50000元系魏某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生效判決對石某要求魏某支付上述5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李紅萍與李志安同居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陜民一終字第00070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此處規定的“一般共有”與基于合法婚姻關系的權利義務形成的共有有所區別。寶安后亭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原審認定雙方登記的出資份額即為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雙方應按照登記內容分別享有各自股權并無不當。
案例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劉水蓮與黃惠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湘民再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涉案紅皮玉石是黃惠勛、劉水蓮幫助阿里木·阿不都克里木考察冰洲石礦、傳授技術并送給其儀器和工具后,阿里木·阿不都克里木才送出該玉石,雙方實際上是一種等價交換的關系,即黃惠勛、劉水蓮提供服務和儀器,阿里木·阿不都克里木支付玉石作為報酬。因此,黃惠勛認為該紅皮玉石是阿里木·阿不都克里木贈與其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從涉案紅皮玉石取得過程來看,幫助考察冰洲石礦、傳授技術主要是黃惠勛完成的,因此,黃惠勛對涉案紅皮玉石應占較大份額;劉水蓮亦陪同考察并有部分出資,劉水蓮對涉案紅皮玉石亦可占部分份額。寶安后亭律師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涉案紅皮玉石由黃惠勛占70%份額、劉水蓮占30%份額為宜。”
案例四: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符某某與甘某1(KAMHENG)同居關系糾紛上訴案[(2012)瓊民三終字第41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開篇就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系違法行為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該予以制裁,否則就會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影響社會穩定。而且,寶安后亭律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優先保護合法婚姻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符某某如欲將涉案的11項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財產系“同居生活期間”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購置的財產”。但是,從本院查明的事實來看,符某某在同居期間沒有工作,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置資產的資金來源;甘某1提供證據證明了其從新加坡轉款過來,出資購買涉案的11項財產。符某某主張分割上述資產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同時,為了更好的照顧甘某的成長,甘某1還自愿將位于瓊海市大路鎮農貿市場的二層鋪面房贈與給甘某并登記在甘某名下,鋪面租金由符某某代為收取作為其與女兒的生活教育費用。因此,原判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已經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照顧了婦女、兒童的利益,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海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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