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經濟實力明顯差異、消費者分散等原因,與生產者和經營者相比,消費者在交易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當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很弱,權利保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消費者應該如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當法院再次遇到惡意欺詐時,如何判斷?
本文深圳合同糾紛案律師分享了消費者購買地板時發現實物與合同不同,起訴商家退一賠三的案件。
案情簡介
消費者夏某在展會上與a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同意以3萬元購買材料為圓盤豆的地板。貨物交付后,夏發現與展會上選擇的樣品不同,包裝損壞,于是與a公司協商。
談判失敗后,夏起訴商家要求退還3萬元,賠償9萬元。經鑒定,供應地板材料為腺瘤豆。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夏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所謂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欺詐的具體表現是銷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等。
夏某購買了圓盤豆地板,但經鑒定,A公司交付給夏某的地板實際上是腺瘤豆,夏某認為A公司構成欺詐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地板制造商,A公司應該知道地板材料,但當夏某與他談判時,他仍然沒有如實披露他交付的地板不是圓盤豆。因此,可以確定A公司故意將腺瘤豆地板作為圓盤豆地板交付給夏某。雖然A公司聲稱產品質量沒有問題,評估意見也沒有確定地板是假冒偽劣產品。但雙方合同明確產品為圓盤豆地板,即使A公司提供的腺瘤豆地板沒有質量問題,也不能否認交付產品時存在欺詐行為。
A公司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認為兩種地板產品的質量沒有問題,也不影響夏的實際使用,價格幾乎相同,沒有故意欺詐。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知道地板材料而不如實披露其交付的地板不是展示和訂購的地板,A公司構成欺詐。
鑒于A公司是地板生產者和銷售者,知道兩種地板材料的差異,知道實際提供的地板不是合同約定的材料,即使在夏談判后,公司仍不誠實披露供應信息,仍不積極采取應有的糾錯行為,導致夏地板采購和售后談判拒絕,然后起訴權利,造成損失,公司明顯遠遠超過正常銷售合同履行缺陷違約程度,因此公司上訴請求,原因不成立。
律師觀點
深圳合同糾紛案律師對本案涉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的履行和終止、一賠三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更多的研究,并親自處理了相關案件。
由于商業欺詐,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糾紛在市場經濟中尤為常見。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經營者知道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受害者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為治療康復費用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費用、殘疾賠償、喪葬費用和死亡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并有權要求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商家知道合同約定的地板材料與交付的地板材料不同,故意隱瞞事實并將其出售給消費者,使其陷入錯誤和故意欺詐。雖然貨物沒有質量問題,但在交付產品時不能否認欺詐的事實。法院判決商家退一賠三沒有錯。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自身的權益,深圳合同糾紛案律師提醒消費者在交易前了解商品屬性,并在交易過程中保留交易憑證,以便在受到侵犯時有效地提出權利保護索賠。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身需求不一致時,應立即與商家協商,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