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判別規范,只需據以提出異議的另案見效裁判所確權或肯定給付的標的物,與正在施行的、作為施行根據所確權或肯定給付的標的物,產生重疊或部分重疊的,便不屬于“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或者是屬于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就只能適用再審程序。深圳企業法律顧問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云云一來,案外人根據另案見效裁判對非款項債務施行提出異議,一般會被視為兩個裁判間產生了沖突,幾乎難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對于國民法院辦理施行異媾和復議案件多少題目劃定》(如下簡稱《異議復議劃定》)對此有分歧的判別規范,其第26條第三款劃定:“非款項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該劃定夸大的是更加狹小的“權屬”規范,即唯獨另案裁判與執行依據對執行標的“權屬”認定有沖突的,才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盡管《記要》第123條只是對案外人根據另案見效裁判對非款項債務施行提起異議之訴的實體裁判標準作出規定,但其實也同時改變了相關的救濟程序。
不過,需注意的是:
1、即便第123條對案外人根據另案見效裁判對非款項債務施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持開放立場,但受制于民訴法第227條和《記要》第119條對于案外人覺得原裁判有錯誤只能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實務中,案外人使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訴可能仍不會輕松。
2、應看重民訴法說明第423條對于案外人請求再審應在執行異議裁定投遞后六個月內提起的劃定,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告知后再提出再審申請,存在申請逾期風險。
其三,對于施行異議之訴與另訴的關系
出于防止裁判抵觸、縮小關于施行的滋擾等方面的考量,今朝絕大多半法院的辦案指導性文件對施行標的被查扣后,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另行提起的確權之訴持否定態度,但對能否另行提起給付之訴分歧較大:
1、有的文件劃定,爭議財富在施行進程中被法院查封、拘留收禁、解凍后,案外人只能經由過程施行異媾和施行異議之訴等程序解決,不得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異議訴訟受理與審理的指導意見(試行)》)。
這是持否認立場中最為徹底的——不但不抵賴有訴權,而且限制起訴的范圍寬泛。
2、有的文件則從僅實體裁判上予以否認,其實不否定訴權。
比方劃定:案外人以被執行工資原告另行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轉移施行標的物所有權,該標的物已處于逼迫施行狀況的,法院應該向案外人釋明,告訴其能夠變換訴訟要求主意侵害補償,經釋明其仍保持不變更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在判決理由中寫明案外人可待執行標的物解除強制執行狀態后再行主張(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一方面,該條間接劃定了哪些情況下能夠或不可以消除施行,將以往難以經由過程執行異議之訴解決的根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非金錢債權執行提出的異議,納入執行異議之訴解決程序,表明今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門檻降低了。
特別是條文中對于關于施行根據和另案裁判“觸及對同一標的物權屬或給付”的分歧認定的,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需區別分歧情況作出判斷的規定,說明《紀要》已改變《異議復議規定》第26條第三款僅以“權屬”作為適用不同程序判斷標準的思路。
另外一方面,普遍覺得,依據民訴法第227劃定,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步伐是選擇性的,不能并用,但《紀要》第123條有關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應告知案外人申請再審的規定,說明兩者可以并用。
總之,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認為,根據第123條劃定,同對款項債務執行提出異議同樣,往后案外人根據另案見效裁判對非款項債權執行提出異議的,也可在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再審則可作為異議之訴中對抗對執行依據的一種備選救濟途徑。